夜晚醉驾小轿车 被判拘役罚3000元
虽然喝酒可以助兴,但你可别忘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规矩。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80毫克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200毫克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武某是定边县人,农民。2017年6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6月17日晚10时40分许,武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从定边县北大街由南向北驶至北大街农村商业银行营业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武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6.30mg/100ml。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应以危险驾驶罪对其予以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切实有据,予以采纳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宣告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点评:酒驾被交警查处是幸运,否则酒驾肇事损失就无法挽回。众所周知,由于饮酒后酒精对人生理及心理的影响,导致驾驶员控制力降低,极易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给对方当事人及家人带来沉重打击,也给自己留下终生遗憾。通讯员 榆阳法院 田欣鑫
警视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本期主持人: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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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定边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