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警视义务帮工摔下崖畔致残 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华商报 2016-05-18 15:09 大字

漫画/张永文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本期主持人:祁铭

日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义务帮工受伤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因义务帮工而受伤致残的原告王峰(化名)获赔97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峰系被告李云(化名)的同事,被告李云、刘强(化名)、王军(化名)、陈忠(化名)、任浩(化名)在定边县樊学镇合伙打了一口水井,为周边油井供水。2010年5月24日上午,五被告相互联系到井场铺垫蓄水池,任浩有事未去,李云因身体欠佳,让王峰陪他一起去。当天到井场的还有刘强、王军妻子及陈忠之父陈海东,李云到井场后一直休息。下午5点多,王峰与陈海东一起到距蓄水池70多米的陈海东家搬运塑料布。因塑料布体积较大,搬运时陈海东在前面背,王峰在后面抬,途经一个高于蓄水池5米的打粮场边缘时,因路面狭窄,王峰不慎踩塌路沿摔下崖畔致颈骨骨折,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先后支出医疗费346366元。王峰的伤情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完全依赖护理,后续治疗需要15万元,医保办给王峰报销了246026元医疗费,李云等人给王峰付了172000元,其余费用王峰索赔未果,诉至定边县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922461.4元。

定边县法院认为,原告王峰是受被告李云邀请到井场铺垫蓄水池的,李云到井场后一直休息,由王峰帮其劳动。王峰在帮助陈海东抬塑料布时不慎踩塌路沿坠入崖畔受伤。原告是在为五被告共同所有的蓄水池铺垫塑料布时,帮助搬运塑料布过程中受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实施了义务帮工行为,其劳动成果由五被告共同享有,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应由五被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在帮工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其受伤,其本人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已经报销的医疗费应予扣除,被告已付款应从其赔偿总额中扣除。原告因义务帮工致残,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痛苦,对其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定边县法院一审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454767元,由原告承担436430元(30%),五被告连带承担 1018337 元(70%)。一审宣判后,五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榆林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但判决被告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有误,应予纠正。榆林市中级法院剔除6829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后,判决五被告赔偿970532.5元(70%)且互负连带责任,其余部分由原告承担。

点评:

责任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给人义务帮忙而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定边县法院 李琼 郭亚军 

新闻推荐

安边小学师生齐跳《小苹果》《倍爽》

本报讯(陈鹏飞刘凤蓉记者张玲)“你是我的小苹果,小呀小苹果,就像天边最美的云朵;春天又来到了花开满山坡,种下希望就会收获……”12月8日下午3点35分,榆林市定边县安边小学数百名师生齐跳《小苹果》走起...

定边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定边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