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飞跃
(上接第一版)
实行股份制合作,盘活农村闲置资产。定边县先锋村助民大棚蔬菜专业合作社以土地入股的方式盘活闲置农地。2008年,发起人李林军用自家承包田和永久性承租同村村民的土地50亩,与另外4户农民以每亩1800元的价款作价入股创办了合作社,先后投资建起日光温室17个、大拱棚9个、双面温室10个、防虫网棚2个,实现了品种、育苗、技术指导、包装、销售“五统一”。目前,合作社服务领域涉及白泥井镇的25个村530户农民、2400多亩温棚,辐射带动了周边地区。
开展互助资金试点,强化农民资本经营理念。2008年互助资金试点以来,中省和市级为每个资金互助协会配股16万元(今年增加到20万元),市政府要求经济总量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县区分别配股8万元、5万元、3万元,村民入股根据村域经济发展水平每股500元至1000元,每个社员最多认购2股。社员自愿组建互助联保小组,成员间互相担保贷款,每人每年最多可贷5000元。全市166个互助资金试点村共筹集互助资金3866.8万元,吸纳入会群众11650户、43302人,组建互助联保小组2186个,累计发放贷款1918.51万元。
林权抵押贷款,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定边县造林承包大户王芝兰用160亩经济林林权作抵押获得贷款80万元。这是榆林市林权抵押贷款的第一例。目前,全市累计完成林业勘界面积2255.99万亩,占应勘界面积的68%;发放林权证355212份,发证面积1037万亩,林业资源较为丰富,农民林权资本化的空间十分广阔。
二、农村资产资本化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
1、榆林市实现农村资产资本化的有利条件。
一是有一个好的政策环境。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去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提出实施“科教引领、创新转型”战略,把转变农村发展方式作为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市委书记李金柱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盘活农村资产,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权属、所有制的前提下,以农村资产资本化为突破口,研究如何把农民土地、房产、林草地、畜禽等农村资产盘活,发展壮大村域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为榆林市推进农村资产资本化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是有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发达国家的土地银行、房产交易、担保机制等完备的农村资产资本化市场体系为我们开阔了视野。国内四川成都、宁夏平罗、河北东光、陕西平利等农村资产资本化先行地区,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榆林市的一些典型也正在探索中发展。这些都为我们全面推进农村资产资本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三是有广袤的土地和林草资源。榆林市农村土地资源丰富,土地总面积4357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达到1464万亩,人均占有耕地5.6亩,人均耕地远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人少地多,人地矛盾不突出。全市共有农村劳力165.28万,非农就业的占30%,说明农民在非农领域也有比较广阔的就业空间,对土地的依赖性不是很强,土地流转空间很大。
四是有雄厚的资金保障。随着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榆林市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经济总量跃居全省第二。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加大“三农”投入,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特别是对农村市场建设、农村信贷、土地流转、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加大扶持力度,为推进农村资产资本化提供了物质保障。
五是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榆林市大力实施“133599”城镇体系规划建设,提高中心城市集聚、辐射、带动功能,积极争取横山、米脂、佳县3县撤县设区,支持神木、靖边、绥德3个县城发展副中心城市,加快其它5个县城和99个建制镇建设,构筑以榆林为中心,神木、靖边、绥德为副中心的一小时经济圈,形成“一主三副”的城市群。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大量向城镇集中,“空壳村”、农村土地闲置现象普遍,实现农村资源重新配置和农村资产资本化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
2、榆林市实现农村资产资本化的制约因素。
一是农村资产权属不清。大量农村资产的产权界定模糊;农村产权的发证率低,且内容不规范;大量农村资产没有产权证明文件。一些法律规定不利于农村资产的流转,比如,现行的《担保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抵押物;一些政策规定严重束缚农村资产资本化进程;国家未制订统一的农村土地价格评估规程,农村资产资本化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制约。
二是农村资产资本化中介组织不健全。推进农村资产资本化需要资产评估、资产登记、资产抵押、资产交易、信息查询、法律服务、会计服务、信贷服务、产权变更和争议处理等一系列中介服务,但是榆林市目前农村资产资本化服务机制不健全,具备相关资格资质的人员与机构很少,所能提供的服务非常有限,中介服务的整体水平远远无法满足农村资产资本化的需要。
三是现有农村资产资本运行不规范。以土地流转为例,榆林市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呈自发状态,农民随意流转的多、批准备案的少,口头协议的多、签订书面合同的少。即使有流转合同,但也存在着形式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条款不完整,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包土地附着物处置等,缺乏明确的规定,造成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频发,影响农村资产资本化的健康发展。
四是农户资产价值低廉。榆林市山区占多半面积,很多土地在农户间无偿转让,成片转让费也不过每亩30——50元,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不高。房屋虽然是农民的重要资产,但是农户一般只有一处,且资本价值低廉,即使能作为抵押物,也总不能让农民流离失所。
三、启示与建议
1、启示:农村资产资本化就是利用市场经济手段,盘活农村存量资产,通过对其投资经营保值增值,并进行资本运作,以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其目的是增加收益,方法是市场运作,而核心是产权流转。同时,我们也得到几点启示:
——做好农村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实现农村资产资本化的前提条件。产权不明晰的农村资产是无法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的。经过确权登记颁证,就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 “还权于民”,农民既可以对其进行经营,又可以按照市场规律进行流转交易,也可以以产权出资进行股份制合作等企业化运营。
——健全以土地为主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是实现农村资产资本化的体制保障。未经过服务量化的资产是不能转化为资本的。而一经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即可固化产权权属,充分释放其潜在价值,农民既可以通过流转交易实现资本化,又可以用于担保或抵押融资。
——建立农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是实现农村资产资本化的重要手段。由于农村产权价值、权能的局限,加之投资农业项目周期长、效益低、回收慢,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意或者说不能够独家承担农业信贷的风险。建立由政府参与的、多元化的农业担保体系,通过开展多领域合作,推出多种担保产品,来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从而扩大农业信贷规模和额度。
——扩大物权抵押范围和发展资金互助组织,是实现农村资产资本化的有效途径。目前,农村可作担保抵押的产权主要有林地、“四荒地”,经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探索将农(牧)业产业园、生产经营用房、大型农机具等也纳入金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即可盘活更大范围的农村资产,为产业大户、龙头企业拓展出更大的融资空间;互助资金组织在开展资金互助的同时,也可以将金融机构不可以作为担保抵押物的农村资产在互助组织内部作担保抵押,从而收到民间融资与盘活资产的双重效果。
2、建议:
(一)加快农村资产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为农村资产资本化创造条件。一是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清查核实工作。榆林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二轮土地承包时由于农民对发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填写不够规范,错项、漏项等问题较为普遍,同时也有漏户现象。各县区应对已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面进行一次清查核实,逐户逐项进行查漏补缺,确保项目齐全规范,内容准确无误,做到一户不漏。二是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居民房屋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县区要抓紧做好未发证农户宅基地以及全部农户房产的登记发证工作。同时,逐步开展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图、表、账一致,人、地(房)、证相符。三是要加快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对已经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县区,要进一步做好林权登记发证的巩固、完善工作;正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进入前期工作的县,要尽早完成林权的确权登记和发证任务。四是建立农村资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将农村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后形成的图、表、卡、册、台账、承包合同和有关法律文书纳入数字化管理,形成市、县、乡镇三级联网的农村资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
(二)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通过提供市场化、信息化服务,推动农村资产的资本化。一是要组建市、县(区)、乡(镇)三级联网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市、县(区)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所,乡镇设立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农村产权交易进行统一管理。交易的范围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林权、农业科技应用和转化、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经济组织股权等。交易所提供信息发布、资质审查、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及鉴证、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法律政策宣传咨询等一站式服务。交易形式可以是转让、出租、入股,还可以抵押融资。在操作的流程上,农户或集体组织将已确权颁证的资产在产权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交易条件后, 交易所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发布交易信息,并组织投资者通过电子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投资经营。二是要建立专业的评估机构。主要对农村土地收益、农村土地使用权及农村资产价值进行评估,通过评估,使流转交易双方对流转交易资产价值达成一致,促进农村资产的有序流转。同时,农户、规模经营大户和龙头企业可凭评估机构的农村土地收益、农村土地使用权及农村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以其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和农村资产产权为抵押进行贷款,以实现农村资产的资本化运营。
(三)开展扩大农村信贷有效担保物范围试点,通过物权抵押盘活农村资产,实现农村资产的资本化。可按照“政府引导、制度规范、银农(企)互利、风险可控”的原则,开展扩大农村信贷有效担保物范围试点工作,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若干村、户作为试点对象,试点担保物范围主要是:有一定规模、一定经营权年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效产业园并土地经营权,有一定规模的到户商品林权,具有一定价值的生产经营用房并土地使用权、大型农机具。县、乡(镇)分别成立农村信贷担保物价值评估委员会,分别由县、乡(镇)政府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的业务骨干和村组干部组成。金融机构按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同时,积极探索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四)建立农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通过担保机构与龙头企业等多方面合作,实现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和农户资产的资本化。一是市、县(区)、乡(镇)根据实际需要,由政府扶持组建多元化的农信担保公司。涉农企业或大户如有需要,只要凭营业执照和信用等级等,就可以通过农信担保公司从银行获得高额的贷款。二是鼓励和扶持担保机构联合龙头企业等有关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借鉴安徽省的做法,由信用担保公司联合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出“龙头企业”+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农户的“五位一体”的担保产品,其核心基于“五位一体”的运作模式,通过两次担保的方式,为农民发展生产提供资金扶持,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第一步由担保机构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担保,获得金融机构的批量贷款;第二步由担保机构为农户提供担保,将龙头企业从银行获取的贷款转借给农户,把城市金融机构的相对富余的贷款额度,通过龙头企业引入到乡村支持农民发展生产,规避了农户廉价资产不能直接向银行抵押贷款的问题。三是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探索开展“信贷+保险”的新型贷款模式,通过保险机制有效分散和降低涉农信贷风险;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
(五)培育壮大互助资金组织,实现农户资产和闲散资金的资本化。一是允许农户资产在互助资金组织内部作担保抵押。学习借鉴河北东光资金互助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放款的做法,把互助资金组织成员经过确权发证的产权作为抵押物向互助资金组织借款。二是适当扩大互助资金组织的覆盖面。根据实际情况,可逐步将互助资金组织覆盖的范围由贫困村扩展到全市中等收入水平以下的村。三是适当调整互助资金组织的资金结构及借款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政府扶持互助资金组织的力度,适当加大政府注入资金和吸纳互助金的标准,以放大单笔借款的额度。四是建立健全互助资金管理的体制机制。县、乡(镇)两级要尽快设立互助资金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监督制度和卡册台账,开展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确保互助资金规范安全、健康有序运转。
(六)建立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的长效机制,实现农村土地产权的资本化。一是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市、县(区)要建立健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设立土地流转信息库;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充分利用电子信息平台,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政策咨询、纠纷调处等服务。必要时村级也可成立土地流转合作社,接收农户申请托管的土地,合理利用撂荒地。二是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络系统。通过信息网络系统收集、整理和发布信息,使土地供需双方能及时、准确地获得土地流转信息,提高交易成功率,降低交易成本。三是逐步建立土地流转市场竞价机制。要把土地流转价格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其准确反映土地的动态价格变化,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四是强化政府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职能。要切实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承包经营权,坚决纠正和查处流转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土地流转的配套措施,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创新土地流转模式和承包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土地流转办法,规范土地流转秩序,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撰稿:董生前 李永环马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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