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人获刑! 博白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十三起侵犯个人信息罪案件
本报讯(记者 罗军 通讯员 刘晓)3月17日,博白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13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13名被告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黄某、秦某、谢某等13名被告人均是在乡镇街道经营代理通讯业务时,利用为客户办理开卡、缴费等业务的工作便利,把客户的手机号码发送至微信群接收京东、淘宝、抖音等App平台的验证码,在收到验证码后再把验证码发送到各个对应的微信群获取返利。经查证,黄某、秦某、谢某等13名被告人获利人民币2717元至946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秦某、谢某等13名被告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黄某、秦某、谢某等13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认定黄某、秦某、谢某等13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期,缓刑一年,均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日渐凸显,一些掌握公民个人信息行业的“内部人员”因为抵制不住金钱的诱惑,将个人信息收集后卖给信息中介,这些中介依托网络建立起销售平台,把个人信息当成商品,利用网络大肆购买、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由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与通讯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在密切关联,因此,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情节作为从重处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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