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涉黑组织出庭作伪证 获刑十个月
本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廖倍米)日前,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伪证罪一案,经过开庭审理,认定王某所涉及的罪名成立,依法决定以伪证罪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在博白县人民法院对叶富林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出庭作虚假陈述,证明张永没有参与2008年10月9日合浦水库大坝聚众斗殴一案,意图使涉黑成员张永逃脱法律制裁。王某出庭作假证后,因各种理由一直未能归案,经过公安机关努力,2021年8月才将王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证罪的罪名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有话说
在诉讼过程中如实作证,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履行的义务,是维护司法正常秩序,确保司法裁判公平公正的重要因素。虚假作证不但严重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危害司法权威,而且直接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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