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案牵出“自洗钱”案,追加起诉! 广西首例“自洗钱”案宣判
本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覃丽敏)日前,由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宣判。这是广西首例宣判的“自洗钱”案件。
8月12日,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博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贩卖毒品案。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黄某甲在贩卖毒品时,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利用其控制的他人账户收款、转移资金,这一行为涉嫌“自洗钱”犯罪。经与当地人民银行认真研究后,主动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洗钱罪”进行侦查取证。
经公安机关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后,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追加起诉黄某甲的洗钱罪。11月30日,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以黄某甲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千元。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就案办案,坚持全面审查,在办理可能涉嫌洗钱犯罪案件时,同步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有洗钱行为,深挖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洗钱犯罪,为维护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检察官提醒: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将“自洗钱”规定为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应当对上游犯罪和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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