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离世 引来“父债子还”之争 法官释法:在一定情形内,继承人有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法官组织双方协商还款事宜
父亲不幸离世,并欠下了一笔债务,儿子在面对债主要求退款以及法院督促还款时却推脱起来。10月28日,博白县法院龙潭法庭成功调解这起“父债子还”的民事纠纷案,促使当事人当场履行还款义务。
卖方突然离世,买方预付款难追回
2015年12月,王某因需大量购买扫把席,恰好刘某有扫把席的销售渠道,双方便一拍即合,达成了口头交易。王某当即向刘某预付了5万元货款。交易期间,刘某突发意外离世,导致双方后期的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王某为追回预付的货款,一边单独与刘某的子女交涉,一边请求当地司法所求助帮忙调解。
经过几番努力,刘某的子女终于同意向王某归还5万元货款,其中约定由刘某的女儿当场向王某转账28000元,剩余22000元由刘某的儿子刘某某向王某出具借条,并承诺尽快还清欠款。可过后,王某向刘某某催要欠款,刘某某却推脱不还。多次催要未果,王某将刘某某起诉至博白县法院龙潭法庭。
父债子还引发纠纷,法官释法化矛盾
主办该案的法官对案件进行分析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立、快审、快结。经过阅卷及询问原告了解案情,法官把结案的关键落在被告刘某某身上,试图打破被告拖、等、赖的错误思想认识。法官通过电话了解了被告对欠款的态度后,抓住机会向被告讲解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道理及继续拖欠款项的法律后果。经过释法说理,被告同意到法庭与原告协商解决问题。
最后,在法官的组织下,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方案:原告做出让步,放弃部分请求,只需要被告支付15000元欠款,而被告则当场一次性向原告转账归还欠款。
法官释法:
“父债子还”
是否存在法律依据?
博白县法院工作人员释法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债务继承按照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继承财产及相应债务,继承财产的则需在财产价值的范围内清偿相应债务。
在本案中,父亲刘某去世后,作为继承人的儿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理应承担父亲生前的债务。而且本案的被告与姐姐协商分摊了本案的债务,并向王某出具借条,所以应该承担起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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