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公安局原副局长黄善国案二审宣判 维持原判 获刑10年半
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卢根生)10月1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博白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黄善国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陆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黄善国担任博白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先后分管以庞某勇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区域派出所以及治安管理大队等部门。其明知以庞某勇为首的犯罪组织多次故意实施妨害博白县公安局民警执法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对该组织成员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予查处,对该组织及庞某勇等人予以包庇、纵容共计4次,致使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嫌犯罪后长期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黄善国利用其担任博白县公安局文地派出所所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接受凌某某等25人的请托,利用其分管治安、特种行业管理、爆炸物品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凌某某等25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钱款153.2万元。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黄善国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黄善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善国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负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其明知以庞某勇为组织者、为首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对该组织及成员予以包庇,并多次纵容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黄善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黄善国一人犯两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黄善国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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