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证面前 “零口供”毒贩获刑6年9个月

玉林日报 2021-10-15 06: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罗军 通讯员 刘晓 李艳)自以为“零口供”能捞个重罪轻判的结果,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铁证面前,多次贩毒的李某栋得到了应得的惩罚。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栋贩毒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李某栋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栋在2021年4月24日至4月28日,先后向龙某玉出售海洛因10次。4月28日,李某栋在其家门口处,以100元钱的价格出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给龙某玉。交易完成后,龙某玉在龙潭镇某村桥头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依法从龙某玉处扣押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06克),从李某栋处依法扣押毒资10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并认为被告人李某栋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李某栋辩称,其只贩卖0.06克毒品给龙某玉,除此之外,起诉书指控的均不是事实。经查,龙某玉陈述其与被告人李某栋交易毒品的时间、地点、交易方式与李某栋、龙某玉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相印证,而且一共交易了十次。此外,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其他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栋贩卖毒品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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