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毒贩获刑六年九个月 公诉机关查明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玉林晚报 2021-10-13 07:00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刘晓 李艳) 被告人李某栋多次贩卖毒品却拒不认罪,公诉机关在“零口供”的情况下,查明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近日,博白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李某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栋在今年4月24日至4月28日,先后向龙某玉出售海洛因10次。4月28日,李某栋在其家门口处,以100元钱的价格出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给龙某玉。交易完成后,龙某玉在龙潭镇某村桥头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依法从龙某玉处扣押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06克),从李某栋处依法扣押毒资100元。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李某栋辩称,其只贩卖0.06克毒品给龙某玉,除此之外,起诉书指控的均不是事实。

面对被告人的说法,公诉机关在“零口供”的情况下,早已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进一步的查证。经查,龙某玉陈述其与被告人李某栋交易毒品的时间、地点、交易方式与李某栋、龙某玉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相印证,而且一共交易了10次。此外,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其他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栋贩卖毒品的事实是清楚的。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栋贩卖毒品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毒品犯罪发生隐蔽,犯罪分子到案后拒不供认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拒不供罪并不是毒品犯罪分子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法宝”,即便是“零口供”,只要在案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犯罪事实仍然会被依法确认,犯罪分子依然会被依法逮捕、起诉和定罪,而且会因为“零口供”拒不认罪,被处以更加严厉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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