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不提供发票 买方拒绝付尾款 经博白县双旺司法所调解,这起买卖合同纠纷顺利化解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本报讯(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何丽媛)因卖方没有提供合同原件和发票,买方拒绝支付购买大型铲车的尾款,买卖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近日,经过博白县双旺司法所的主持调解,这起买卖合同纠纷顺利化解。
今年4月,双旺镇的任某以20万多元的价格将一辆大型铲车转让给王某,王某给付10万元购车款后,以任某没能按要求提供购买铲车的合同原件及发票为由,拒绝付清剩余的10万元尾款,双方关系为此变得较为紧张。
8月24日,多次讨要尾款无果后,任某到双旺司法所求助。因此案涉及金额较大,陈荙全所长高度重视,当日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陈荙全所长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纠纷发生原由和诉求后,就本纠纷中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并制定调解方案。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任某愿意对该铲车合法来源作出承诺并签订相关条约,王某则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购买铲车的尾款。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该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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