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关系办事不成 四人讨还委托费 博白县人民法院首次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调解四起纠纷
本报讯(记者 罗军 通讯员 丁向锋 何翠翠)4名某高校毕业的大学生听信王某能托关系走后门调动岗位,便交钱委托其帮忙,不料“钱给了事没办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还钱。1月21日,博白县人民法院附城法庭首次适用《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成功调解这4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王某最终将委托费退还给了4名原告。
4名原告均是毕业于某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的大学同学。2020年7月,王某称其有社会关系,能帮4名原告调岗到更好的铁路单位岗位,但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4名原告信以为真,分别向被告支付了16000元、20000元、20000元、50000元数额不等的委托费。事后,王某收了款项却没按承诺的那样帮调动岗位,也未退还委托款。4名原告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委托费用。
接到案件后,何法官当即指出几位原告这种托关系、走后门的行为是错误的,是投机取巧,严重违背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的。因被告王某在外地,何法官通过多元调解平台在网上与被告进行了隔空谈话。何法官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进行了一番普法教育,告知其托关系、走后门办事的行为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应当向几位原告返还之前收受的财物。“这种托关系、走后门的事不要再做了,要踏踏实实做事,明明白白做人,时刻牢记法律底线,遵守社会公德,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经过法官的劝导以及普法,王某当即表示知错了,会尽快退还委托人钱财。目前,王某已将收受的“委托费”归还给了4名原告。
法官释法: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公序良俗”不再是人们内心的道德评判,而是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何法官释法称,在《民法典》实施前,法官审理此类案件适用的是《民法总则》,依据来自该法的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法条判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财物,与《民法典》对应的法条没有变化。何法官提醒市民,托关系、走后门违反公平竞争秩序,也就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即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此类民事法律行为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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