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4年 交房日期尚不确定 玉林中院从中调解,30件涉房地产纠纷系列案和平解决
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签调解协议
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邓苑林) 4年前购买了商品房,却迟迟等不到新房的交付,30户业主担心交房之日遥遥无期,与房地产公司协商不成后将其诉至法院。近日,玉林市中院成功调解30件因业主与房地产公司对交房日期无法明确而引发矛盾的系列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矛盾得到妥善化解。
购房款交了4年
还没收到房
2016年,赵某等30户业主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购买房地产公司位于博白县某楼盘商品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交付应具备两个条件: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合同还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当在该项目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及测绘报告后90天内交付商品房。
合同签订后,赵某等30户业主依照约定向房地产公司履行了购房款付款义务,并交纳了保证金、水电入户费、测量费、产权办证、抵押费等其他费用,但至起诉到法院之日,因涉案商品房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资金困难,当前处于停建状态,尚未竣工,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不具备向业主交付商品房、车位和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无法进行交付。赵某等30户业主对房地产公司迟迟不交付房屋又无明确答复的行为不满,故诉至法院。
法官“背对背”调解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该系列案件上诉到玉林市中院后,主审法官仔细阅卷后考虑到案情涉案人数众多、矛盾较大,如处理不慎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法官改变调解方式,为力争尽可能一次性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采取“背对背”的方式进行双向调解。
法官先后多次通过电话、邮件的方式与业主代表一方进行沟通,根据业主反馈不断调整调解方案,向其析法明理,对诉讼请求进行合理分析。对开发商一方,法官则以企业声誉、诉讼成本作为切入点,分析诉讼风险。同时,以双方当事人共同目标为调解基础,法官与一审法院联动调解、动员双方律师在当事人之间反复做调解工作。
近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各自作出让步,就房屋交付期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期限、延迟交房违约金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该案的圆满调和,既为房地产公司预留出合理的时间继续完成涉案工程项目,又维护和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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