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炼沥青 污染环境 玉林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开庭审理
本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廖毅梅)日前,由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柯某水等4人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二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出庭履职。这是玉林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柯某水在被告人冯某伟、冯某富的协助下,在博白县水鸣镇新和村垃圾场旁非法办厂,并由被告人李某枢驾驶油罐车从外地运回废旧柴油、机油等危险废物,用火烤的方式提炼沥青。冯某伟负责提供场地,按每生产一罐沥青300元收取费用。冯某富负责平整土地、装卸货物收取费用。2016年7月,博白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执法调查中发现该厂区遗留有黑色危险废物约1107立方米(折合1551.59吨)。为处理该危险废物,博白县环境保护局委托社会机构编制应急处置方案,委托环境科技公司处置该危险废物,并垫付了勘探、鉴定、处置等费用。
依法进行诉前公告程序后,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11月7日,该案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1月1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4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危险废物处置费、勘探费、鉴定费、咨询服务费、公告费合计519.36万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11月29日,被告人冯某伟、冯某富不服,提出上诉。
在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上诉人就本案的侵权主体、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出庭意见认为,本案污染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在柯某水的组织和冯某伟、冯某富、李某枢的积极协助下共同造成的,冯某伟、冯某富系本案的共同侵权人,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根据共同侵权的法律规定,冯某伟、冯某富应当与其他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冯某伟、冯某富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上诉主张不成立。建议驳回上诉人冯某伟、冯某富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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