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因工致伤,却因未签劳动合同索赔难,在法官耐心调解下 当事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

玉林晚报 2020-06-17 07:13 大字

工作人员(左)为当事人送上调解书

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卢全运)在砖厂工作的工人杨某在劳作中不幸致伤,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维权索赔艰难。6月10日,博白县法院龙潭法庭的法官通过调解的方式促成当事方和解,并达成了一致赔偿协议。

工作中致伤

工人起诉包工头和砖厂

2018年6月下旬,贵州省丹寨县的杨某经老乡兼包工头莫某介绍,来到博白当地一家砖厂工作。2018年7月7日,开工没多久的杨某在工作中因机器故障,致使身体受伤,先后被送往博白县、贵州省丹寨县的两家医院进行治疗。杨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已由莫某与砖厂全部付清,但三方对于治疗结束后的一次性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因砖厂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杨某购买保险,为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杨某曾于2019年4月1日向博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杨某与砖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因杨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结果未能如其所愿。2020年3月9日,杨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并得出评定结果,但杨某与莫某、砖厂依旧未能达成赔偿协议。5月18日,杨某将莫某、砖厂起诉到博白县法院,要求共同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7622.93元。

法官耐心调解

达成一致赔偿协议

主办法官分别与当事各方进行交谈,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莫某辩称,其已支付杨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回贵州老家产生的草药费及赔偿费,总计9万多元,实在无法承担更多的赔偿。砖厂负责人亦辩称,砖厂采用包工的生产方式,砖厂项目已承包给莫某,招收、管理工人及生产等均由莫某具体负责,砖厂亦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工人开工前必须先购买人身意外险,然而杨某不在公司员工名单内,杨某的损失应由莫某负责赔偿。此外,杨某住院治疗期间砖厂已预先支付了2万元赔偿费。法官向杨某转达了莫某及砖厂的意思,并解释法院判决的标准以及后续申请执行的程序。经过考量,杨某表示愿意调解。

考虑到当事各方的实际情况,法官分别从法律责任以及人情道义的角度对莫某及砖厂负责人进行劝说,让其清楚认识到自身该承担的责任,并耐心解释通过调解方式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诉累的好处。经过进一步协商,在法官的主持下,杨某与莫某、砖厂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莫某及砖厂向杨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000元,其中由莫某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由砖厂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剩余10000元由砖厂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随后,法官当场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一次性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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