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2·2”摩托车撞大货车交通事故,3死2伤 肇事货车司机和摩托车主都成被告

玉林晚报 2019-12-05 07:09 大字

今年2月2日凌晨,在400县道博白县宁潭镇长春村路段发生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一辆坐了5个年轻人的摩托车撞上一辆大货车的尾部,摩托车上的3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谁该来为此承担责任?事故过后,3名死者家属及2名伤者起诉到法院,不仅肇事货车司机、 失去弟弟的摩托车主等5方成被告。

凌晨事故:摩托车撞上大货车3死2伤

2月2日,临近春节。当天凌晨,莫某松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2名男孩、2名女孩回家,当日2时35分,行驶至400县道博白县宁潭镇长春村路段时,莫某松驾驶的摩托车连人带车撞上李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尾部,这一撞很惨烈,不仅莫某松当场死亡,车上2名男孩也当场死亡,2名女孩受伤。

接警后,博白交管大队赶到现场勘查和调查处理。经了解,莫某松5人当晚是从一KTV出来后驾车返回家。事发当时,肇事大货车停靠在公路边并处于熄火停车状态,司机李某某在驾驶室上休息。

2月20日,博白交警部门作出认定,莫某松无证且未戴安全头盔在醉酒状态下超载驾驶未定期进行检验的摩托车上路行驶,是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李某某驾驶未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临时停靠在道路上,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搭乘莫某松摩托车的4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谁来担责:5方成被告

这起事故夺走了3条年轻的生命——开车的莫某松年仅19岁,另外两名男孩也只是十七八岁。事故过后,3名死者家属及2名伤者(分成5案)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肇事大货车司机李某某、博白某运输公司、陈某、莫某生、某保险公司被列为被告。

先来看看这些被告之间的相互关系——

博白某运输公司是肇事大货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该公司于2012年3月与陈某森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将该车辆以28万元转让给陈某森所有。2018年8月,陈某森与陈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将该车辆转让给陈某所有。该车辆转让后,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及时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仍然是博白某运输公司,但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和控制权、收益权属于陈某个人。

该大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李某某是陈某聘用的司机。

莫某松驾驶的摩托车是其哥哥莫某生的,该摩托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失去了弟弟,自己还成了被告,莫某生很是懊悔。他在一审中辩称,肇事的摩托车虽属其所有,但该摩托车是弟弟在其不知情情况下开走的,然后他们开出去玩才发生事故,他本人在本次事故中行为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逐一划分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莫某松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肇事大货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虽然是博白某运输公司,但该车已是二次转卖给陈某;该车的实际所有权和控制权、收益权属于陈某个人。该车虽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本次事故发生在陈某对车辆控制和经营期间,博白某运输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

5案原告的损失先由肇事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货车司机李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摩托车司机莫某松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因李某某与陈某之间属于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的30%赔偿责任由车主(雇主)陈某来承担。

莫某松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哥哥莫某生作为该车所有人,未对事故摩托车尽到保管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莫某松70%赔偿责任中的40%。

据此,一审法院对该5起案件逐一作出了判决。

由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涉及5件案件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的数额在80万余元至12万余元不等。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目前二审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记者手记:

在这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中,3条年轻鲜活的生命就这样逝去,令人惋惜。回头看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细节,不难发现,事故背后充斥着对交通规则的漠视。

开车上路没有任何侥幸,只有遵守交规带来的安全和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不安全。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按规定行驶车辆,才能安全文明出行,平安归来。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梁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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