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特别报道一 超载一学生出事故 的姐当庭痛哭说当初出于好心
前言:12月2日是第八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活动主题是“守规则除隐患,安全文明出行”。记者前不久走访玉林市中院民三庭,采写了今年该庭审理的几个典型交通事故纠纷案例。在这几起案件背后,都有着驾驶人员因不遵守交通规则带来的懊悔和教训,值得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要增强规则意识、法治意识。
庭上,女出租车司机哭得比受害人家属还厉害——她觉得自己当初出于好心在拉客过程多搭载了一名学生,不应该面临如此巨额的赔偿。这是日前玉林市中院民三庭开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现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一名刚满15岁的女学生不幸丧生。
出租车超载一人
路上出事故一女学生丧生
谢某某是一名开出租车的60后的姐。去年9月12日中午,在广东省湛江市某技校读书的博白女孩小丽(化名)带自己的4个同学回博白的家玩。他们一行5人坐火车在玉林下车,随后坐上了她的出租车。
本来出租车核载人数为5人,小丽5人加上司机,就超载了一人。谢某某虽对此很清楚,但看到小丽他们都是学生,没什么钱,人长得也瘦小,就让小丽和其他3名同学挤在出租车后排。
就这样,谢某某开车搭载着小丽5人前往博白,不料发生了交通事故。当天13时20分,李某驾驶一辆小客车从对向驶来。在超车过程中,李某驾车过左侧车道与谢某某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谢某某、小丽5人受伤,两车损坏。其中,在碰撞中,小丽的头撞上出租车驾驶室的隔离栏受了重伤,在医院治疗15天后,因重型颅脑损伤致功能衰竭,小丽于去年9月27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小丽5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小丽去世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李某与小丽父母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及其小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72万余元给小丽的父母。
一审判女出租车司机担责30%
与出租车公司连带赔偿5万多
谢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登记在玉林某出租车公司名下,由该公司与谢某某共同经营。玉林某出租车公司为该出租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座位5座,每座限额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内。
因此,今年1月,小丽的父母将李某及其小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时,将谢某某、玉林某出租车公司及出租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理由是,女儿小丽生前在广东读书,其损失按广东标准计算,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余万元,李某及其小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72万余元后,剩余损失28万余元尚未赔偿,要求5被告连带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核定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971893.89元,并确定李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谢某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及其小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共为716325.72元,但其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阶段已赔偿了723402元给小丽父母,已经完全履行了赔偿责任。小丽父母在本案中请求此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余下的赔偿,由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万元的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20万元给小丽父母;超出保险限额的55568.17元,基于谢某某与玉林某出租车公司系合营的挂靠关系,由谢某某与玉林某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称女出租车司机超载不赔
一审判决后,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
一审判谢某某承担几万元的赔偿责任,如今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称,谢某某超载属于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法院支持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的话,谢某某将有可能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20多万元)……在二审庭审中,谢某某非常懊悔,眼下艰难的境况是她当初超载时没有意料的。
不过,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超载不赔,谢某某坚持认为,出租车购买有保险,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而不是由其赔偿。
在庭上,谢某某还一再强调,自己是出于好心,多搭载了一个学生,没多得一分车费,事发当时自己的车是正常行驶在路上,没有超速,要是没有李某开车驶过左侧车道撞上来,这一切都不会发生……说到后面,谢某某情绪失控,哭了起来。
目前,该案的二审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官司最后结果虽然没出来,但从中带来的教训是深刻的,每一个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规,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的保护,这样才不会好心办坏事。(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梁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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