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固体废物致环境受损害 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玉林中院开审
庭审现场。
本报玉林讯 从外地运回废柴油、机油等危险废物,在博白某厂区用火烤的方式提炼沥青,造成环境损害。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固体废物污染公益诉讼案。据悉,该案系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法司法解释先后对公益诉讼做出细化规定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该案也是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柯某雇请被告李某驾驶油罐车从外地运回废旧柴油、机油等危险废物,用火烤的方式提炼沥青。被告冯某伟提供生产场地,按每生产一罐沥青300元收取费用。被告冯某富负责平整土地、装卸货物收取费用。2016年7月20日,博白县环境保护局在执法中发现该厂区遗留有黑色废物。经勘查,该遗留黑色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为处理该危险废物,博白县环境保护局委托社会机构编制应急处置方案,委托环境科技公司处置该危险废物,并垫付了勘查、检测、处置等费用。为此,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述各被告连带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勘探费等共计519.36万元,并在县级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公益诉讼人、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双方主要围绕被告遗弃涉案固体废物的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李延召 陈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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