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23万 派出所所长获刑 被判刑2年8个月,处罚金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玉林晚报 2019-11-20 07:04 大字

潘挺华出庭受审

本报讯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莫晓敏 林子然) 11月18日上午,福绵区法院对原博白县公安局凤山派出所所长、原龙潭派出所所长潘挺华受贿罪、行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2003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潘挺华利用其担任博白县公安局凤山派出所所长、龙潭派出所所长等职务之便,对谢某华、庞某广等相关人员在其管理辖区内实施的开设赌场、娱乐场所等多起违法行为提供帮助,造成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管理存在严重漏洞,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潘挺华收受他人财物123.3万元,已构成受贿罪。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间,潘挺华为得到时任博白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国兴对其工作的支持,不主动打击龙潭派出所辖区内的赌场,先后5次给予陈国兴现金1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挺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同时对已退出的违法所得123.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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