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受贿180余万 博白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国兴受审

玉林日报 2019-11-13 07:04 大字

被告人陈国兴作最后陈述,并当庭认罪悔罪。

本报讯(记者 罗军 通讯员 何挺)11月11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博白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国兴涉嫌受贿罪一案,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该案由玉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国兴涉嫌受贿罪,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陈国兴在担任博白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查处涉赌场所、打击非法采砂、处理纠纷、维护施工、审批监管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等方面,为朱某、陈某等27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27人送的好处费,共计185.9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国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国兴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国兴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陈国兴作最后陈述,并当庭认罪悔罪。因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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