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洗沙场淹死11岁男孩,谁该担责?》(本报10月29日4版)续 同一块地,出租方签了两份合同

玉林晚报 2018-11-03 07:00 大字

梁先生向记者出示的两份租地合同

梁先生向记者出示的两份租地合同

“租洗沙场这块地,我们合作社的副总陈钦祥分别先后与两个村民签订了租赁合同,且两份合同盖的公章名称也不同,这明显是不符合相关法规的。”本报10月29日刊发了《非法洗沙场淹死11岁男孩,谁该担责?》一文后,博白奇英九彩田园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梁先生来到玉林晚报,表示“有话要说”。

梁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两份洗沙场土地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他说,2018年2月6日,洗沙场的土地就由博白县鑫香建材经营部与六田村石子塘自然村的村民吴访签订租赁合同,经营部法人陈钦祥当时支付了吴访两年的租金共21936元。这份合同上盖的是博白县鑫香建材经营部的公章;而在2018年5月25日,陈钦祥又与村民吴官生等人就租同一土地签订了另一份租赁合同,但这份合同盖的则是博白奇英九彩田园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公章。他认为,按合同法有关条款,2018年2月6日博白县鑫香建材经营部与村民吴访签订合同生效后,在没有解除合同之前,再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是无效的。

既然是租同一块土地, 为什么陈钦祥要先后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呢?梁先生解释,这是由于这块土地的归属权存在争议,在博白县鑫香建材经营部与吴访签订了租赁合同并给了租金后,吴访与弟弟吴官生因为租金问题发生纠纷,为了平息纠纷,陈钦祥又与吴官生签订了第二份合同,“我已咨询过有关法律专业人士,认为陈钦祥与吴官生签订的第二份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记者向梁先生转达了律师的观点“盖有合作社的公章就代表是合作社签订的合同,并且已具法律效力”, 梁先生表示,这个可以交由法院进行评判,他也建议,家属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赔偿问题,并由法院判定赔偿责任。

最后,梁先生表示,他愿意出面尽自己的努力与当事双方沟通,并敦促洗沙场老板积极处理,争取早日把事情解决好。

(记者 王耀前 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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