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原料司机被判一年半

玉林晚报 2018-07-18 10:13 大字

庭审现场3年前,博白县水鸣镇新和村一工厂从废柴油等原材料中提炼沥青,直接排放废气和残渣残液,导致环境污染。事后,非法办厂的两名主犯获刑。昨日,负责从外地运输废柴油的油罐车司机李某枢二审过堂。由于案发地在水鸣镇,玉林市中院将庭审现场搬到了水鸣镇政府会堂。

案情:他从外地运废柴油到博白工厂提炼沥青

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间,冯某伟、冯某富(均已判刑)协助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的柯金某(另案处理)在博白县水鸣镇新和村垃圾场旁非法办厂。受柯金某雇请,李某枢驾驶油罐车从外地运输废柴油等原材料到该厂,由柯金某安排工人用火烤的方式提炼沥青。该厂在生产沥青的过程中未作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废气和残渣残液,从而导致环境污染。经勘查,现场遗留黑色废物的体积约1107立方米(折合1551.59吨),经检测,该遗留黑色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2017年11月,李某枢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今年4月,博白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枢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李某枢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

现场:“我后悔现在才有环保意识”

昨日上午9时许,平头、微胖、身穿蓝色T恤的李某枢到庭。现年38岁的他在事发前是一名司机,广东省信宜市人。

李某枢在庭上称,他负责驾驶油罐车运废柴油到博白,一个月来回两三趟,废柴油是从广州运来的,一开始他不知道是用来提炼沥青,后来过了半个月左右才知道。

至于当时工厂提炼沥青的情况,他回忆说:“工厂周围空气味道大了些,但在场工人没戴口罩。”

李某枢当日庭审认罪,不过他认为一审法院对他量刑过重。李某枢的辩护人也提出,李某枢仅负责运输废旧柴油,是受雇于他人从事本案运输工作,是从犯,且归案后坦白认罪,犯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没有事实依据,建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对李某枢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审理后,法庭当庭宣判,驳回李某枢的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经法院允许,记者采访了李某枢。他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后悔现在才有环保意识。”

最后,李某枢还是认为,法院对他量刑过重,不过他表示:“我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

原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现场上了一堂法制宣传课,给旁听人员讲授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

主办法官指出,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再出司法解释——2017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及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李某枢案的现场遗留危险废物折合为1551.59吨,所以认定李某枢犯环境污染罪‘后果特别严重\’。不过,李某枢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等,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办案法官以案说法。

此次庭审,是玉林市中院联合两级检察院、两级环境保护局以及博白县政法委开展的“庭审进社区法律护环境”活动,旨在发挥人民法院在环境保护中的司法保障作用,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借助案件公开审判平台宣传环保法律知识,加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记者陈梅劳文静通讯员李宏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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