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原常务副县长服刑中被追诉遗漏罪行 与前罪并罚 陈伟强被执行七年徒刑

玉林日报 2018-07-18 10:12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韦晓兰记者杨振华)日前,因受贿130万元已锒铛入狱的博白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伟强,因发现尚有受贿150万元的事实应当被追诉,再次被福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福绵区法院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陈伟强不服提出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2月25日,福绵区检察院对陈伟强第一起130万元受贿案依法向福绵区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陈伟强在担任中共博白县委常委、博白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期间,于2011年至2014年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130万元。据了解,福绵区检察院在上述案件审查中,除了依法查明陈伟强受贿130万元的事实之外,还发现其可能另有涉嫌受贿150万元的线索。但由于缺乏相关证据,该院及时向侦查机关反馈,建议其追查遗漏罪行。对已查明的事实依法提起公诉。最终福绵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为了进一步查明遗漏罪行,福绵区检察院及时跟进陈伟强遗漏罪行的办案进展情况。经过该院和有关侦查部门的努力,2017年10月17日,该院对陈伟强涉嫌受贿150万元遗漏罪行一案提起公诉。经查明,2011年5月,博白县政府以博白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集团公司出资帮助县政府征收县粮油食品、工业品综合市场建设项目用地及相关的出资回报。2013年8月,该集团公司按照合同获得了出资回报。该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另案处理)为感谢时任博白县副县长陈伟强(兼博白县城区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议事小组副组长)对该项目的支持,分两次送给其好处费共计150万元。在2014年元宵节前的一天,陈伟强将上述150万元好处费退给黄某。

福绵区法院审理后,认定陈伟强受贿150万元的事实,认为陈伟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罚。宣判后,陈伟强提出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开庭审理后,最近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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