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原常务副县长已因犯受贿罪服刑中 发现遗漏受贿事实 法院再次判处刑罚

南国早报 2018-07-03 17:19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蒋文跃)博白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伟强因受贿130万元,2016年7月被玉林市福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发现遗漏的150万元受贿事实,检察机关再次提起公诉,福绵区法院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七年的判决。陈伟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玉林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3月接受调查时,陈伟强任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工委委员、管委常务副主任。此前,他曾担任博白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2016年7月,福绵区法院对陈伟强受贿案作出判决,认定他在2011年至2014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130万余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宣判后,陈伟强表示服判。随后他被送至黎塘监狱服刑。

因办案中发现及查实有遗漏受贿犯罪事实,福绵区检察院于2017年再以涉嫌受贿罪对陈伟强提起公诉。福绵区法院审理后认定,2011年5月,博白县政府以博白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东某鹏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某鹏公司出资帮助县政府征收县粮油食品、工业品综合市场建设项目用地及相关的出资回报。

2013年8月,某鹏公司按照合同获得了出资回报。某鹏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为感谢时任博白县副县长陈伟强(兼博白县城区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议事小组副组长)对该项目的支持,分两次送给其好处费共计150万元。在2014年元宵节前的一天,陈伟强将上述150万元好处费退给黄某。

另查明,陈伟强在玉林市纪委对其“两规”期间,主动交代组织之前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福绵区法院认为,陈伟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他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罚。

宣判后,陈伟强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陈伟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犯罪故意,亦没有为黄某谋取利益,且收受该150万元及时退还,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此外陈伟强有自首情节,案发前已全部退赃,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玉林市中院今年3月开庭审理后,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新闻推荐

博白县一起致2死6伤的交通事故,再次暴露民营医院诊疗乱象 病人住院,医院倒贴钱?

仁德医院看上去像一栋8层楼高的居民楼,一些窗户挂着住院病人的毛巾和衣服。受伤住在ICU的村民,至今未醒来。民营医院诊疗乱...

博白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博白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