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院公布2017年我区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件 “克隆”他人装潢 阳朔一客栈被判侵权

南国早报 2018-04-26 16:02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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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

南国早报记者 段钦中

4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2017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件,同时通报我区法院在过去一年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情况。

2017年,全区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45件,比上一年增长28.5%;审结案件1332件。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纠纷占比近五成,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增多,出现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等,案件审理难度增大。

案例 1

授权终止后,仍生产销售植物新品种

自治区高院审理的“博Ⅲ优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入选全国10大知识产权案件,这是我区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时隔十年再次上榜全国十大案例。

博白农科所、王某某等人是水稻新品种博Ⅲ优273植物新品种权的共有人,博ⅢA系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的亲本,亦获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博白农科所。博白农科所与中升公司签订协议,将博Ⅲ优9678品种使用权转让给中升公司独占使用开发。2011年11月,中升公司终止了对中正公司的授权,但中正公司仍继续委托他人生产博Ⅲ优9678等种子以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中正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博Ⅲ优273品种,其行为侵犯了该植物新品种权;虽然博Ⅲ优9678未获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但中正公司为商业目的未经许可,使用博ⅢA作为亲本生产博Ⅲ优9678并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其行为亦构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判令中正公司赔偿博白农科所等权利人40万元。

点评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二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纠纷中,第一种侵权类型比较常见,第二种侵权类型少见,本案同时具备两种侵权情形,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

案例 2

相距不足百米,两客栈装修“完全一致”

原告阳朔县东院弥香客栈于2015年6月在阳朔镇登记成立,重金聘请知名装饰设计公司进行设计装修,并约定设计成果归原告所有。2016年7月,原告发现距其20米处的玉山居客栈,装修设计风格与原告的完全一致。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客栈的装修设计上恶意抄袭原告的设计成果,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在隔离状态下,被告玉山居的装饰装潢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将其客栈与原告的客栈相混淆,且在相距不足百米的同一侧街道开设同样经营服务内容的客栈旅社,其行为已明显表示了攀附原告特有装潢的主观故意,具有重大过错。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其侵权行为,即改变其客栈的装修内饰避免与原告的客栈相混淆、停止对原客栈的内饰宣传,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点评

该案被评为“2017年全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是广西首例保护客栈(酒店)装修装潢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有较强的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  3

容县“百年周六福”被判侵权“周六福”

香港周六福珠宝公司系“周六福”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商品或服务项目,即珠宝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等。被告容县百年周六福珠宝店为个体工商户,其经香港周元福珠宝首饰公司的授权使用“百年周六福”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品/服务项目,即进出口代理、拍卖、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店门上方的招牌上使用了“百年周六福”几个大字,其店堂正面位置(即形象墙)招牌上也有使用;在店门口上方竖立的牌匾上横写字体较小“百年”,竖写字体粗大“周六福珠宝”,下方还有电话号码。香港周六福珠宝公司向容县工商局举报,但工商局认为不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不予立案,遂向法院起诉。被告认为其经授权合法使用相关注册商标,未超出被许可使用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且“百年周六福”与“周六福”不构成相近似,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被告的经营范围系“钻石、金银饰品、玉器、钟表销售”,已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其在店门及门口的牌匾上的使用亦系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故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点评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关于本案是否构成侵权,司法机关与工商管理部门所持观点迥异,本案在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与行政执法尺度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案例 4

“中国老牌黄金”被“中国黄金”告了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是“中国黄金”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权利人,其将涉案商标排他许可给原告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在中国地域范围内使用。案外人深圳某珠宝公司是“老”牌商标的品牌运营机构,其将“老”牌商标授权被告广西某珠宝公司在门面及相关产品上使用。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均为第14类珠宝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等。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店的门头、店内店招及购买的标牌上均有“中国老牌黄金”字样,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被告获得授权使用的商标是“老”牌,应依法规范使用。被告可以将“老”商标与黄金、珠宝等表示原料或者用途的字样来标识自己的商品,但不应与其他特定的如“中国”等字样共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关于不正当竞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中国黄金”是其字号,与其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指代关系,且从字面看“中国”与“黄金”是通用词汇,自身有明确的含义,组合以后也不产生其他特定含义,其词义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如将其认定为特定企业的专用字号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将会导致对汉语通用词汇的垄断使用。综上,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

本案涉及知识产权专门法(《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提供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所提供的保护不能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抵触,凡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性保护的,不能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求额外的保护,否则就会使本来属于公有领域的技术或信息形成垄断,妨碍创新和竞争自由。

案例 5

歌厅贵宾包房多处使用“LV”标志

路易威登公司是“LV”及斑点花纹图案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长期广泛地用于原告生产的箱包、皮具、服装等高档时尚商品上,已成为原告极具识别性的品牌标识之一,曾多次被中国法院判决认定构成驰名商标。被告糖果量贩歌厅经营的歌厅有两个贵宾包房为“LV”包房,包房门有醒目的“LV”标志,包房内墙墙纸图案与涉案商标样式相同。原告认为歌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涉案商标标识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攀附原告商誉、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KTV歌厅主题包房大面积使用涉案商标标识,在视觉上给人以强烈的冲击和震撼,以期在最短时期内、最大范围内引起名牌轰动效应,快速提升被告的市场知名度,获得超过其客观条件和自身知名度的商业机会。被告具有“傍名牌、搭便车”主观故意,其行为一定程度上对原告作为奢侈品牌标识的驰名商标造成弱化,其行为构成侵权。

点评

针对在KTV包房使用驰名商标标识作为包房名称或者房间内部装潢的行为,法律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且这种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本案在适用一般条款时严格把握适用条件,较好地平衡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与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案例 6

“城市便捷”注册商标被侵权

原告广西东×酒店管理公司是“城市便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由图形+文字+英文构成。2016年,原告发现被告平南县城市财富酒店管理公司使用的“圆月之家”+“城市财富”的标识与原告使用的商标构成近似,且均用于旅店服务业。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从整体上看,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均是由图形+文字+英文组成,且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图形部分均采用了弯月和房屋结构,图形的整体与各部分使用颜色基本一致,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难以从整体视觉上对二者进行辨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点评

广西东×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城市便捷酒店,是广西的本土品牌,在全国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本案判决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为本土品牌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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