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创新保驾护航 ——我区法院发布2017年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件

广西日报 2018-04-26 07:39 大字

本报记者李家健通讯员张严方

核心提示: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在当今知识经济化、产权化的时代,人类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创新,而技术的创新需要对专利等知识产权进行有力保护。可以说,知识产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在商业竞争中,它的重要作用尤为突出。

近年来,我区各级法院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自治区高院于4月25日发布了2017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方方面面。本文节选此次公布的部分案件进行剖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知识。

1植物新品种权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博白农科所、王某某等人拥有水稻新品种博Ⅲ优273(获植物新品种权)、博Ⅲ优9678(未获植物新品种权)。两款产品的亲本均为博ⅢA,获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博白农科所。中正公司获授权经营这两款产品。

2011年11月,中正公司的授权被终止后,仍继续委托他人生产这两款产品的种子谋取利益。博白农科所、王某某等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中正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博Ⅲ优273品种,其行为侵犯了该植物新品种权;虽然博Ⅲ优9678未获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但中正公司为商业目的并未经许可,使用博ⅢA作为亲本生产博Ⅲ优9678并进行销售的行为,亦构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判令中正公司赔偿博白农科所等权利人40万元。

【法官点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可以分为:一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二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中正公司同时具备两种侵权情形,对判定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该案也提醒大家,不仅不能生产、销售未经授权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种子),也不能未经授权用他人享有植物品种权的繁殖材料(种子)作亲本,生产另一种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种子)。

2酒店装修“抄袭”也侵权

【案情简介】2015年6月,原告阳朔县东院弥香客栈聘请知名装饰设计公司对其客栈进行设计装修,并约定设计成果归其所有。随后,该客栈凭借独特的设计风格,吸引了大量中外游客,被媒体报道宣传,在业内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2016年7月,原告发现,距其20米处的玉山居客栈,装修设计风格与原告的完全一致,将其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在隔离状态下,被告玉山居的装饰装潢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将其客栈与原告的客栈相混淆,产生误认,且在相距不足百米的同一侧街道开设同样经营服务内容的客栈旅社,其行为已明显表示了其攀附原告特有装潢的主观故意,具有重大过错。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其侵权行为即改变其客栈的装修内饰避免与原告的客栈相混淆、停止对原客栈的内饰宣传,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官点评】酒店(客栈)具有区别于一般服务功能用途的独特设计的房屋装饰,包括营业用具的样式、空间环境的布置等构成其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商品(服务),其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近似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认定该商品为知名商品。在一定范围内的相同区域内经营酒店(客栈),擅自模仿、抄袭他人的装饰风格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误以为该商品(服务)来源存在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摄影比赛作品处置不随意

【案情简介】原告王梦祥报名参加“探秘红水河”广西旅游摄影大赛,其作品《白鸟岩》获得一等奖。被告广西寿乡国际旅游公司是大赛的赞助商(非主办方),在得到活动主办方允许下,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获奖作品。原告认为此举侵权,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参赛作品权利的归属,仅属于主办方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视为原告和主办方之间已经就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了约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原告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获得的主办方的授权并非合法有效的授权,其在商业广告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法官点评】摄影大赛参赛作品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问题,应以竞赛征稿启事等相关竞赛文件的规定来确定,作者的参赛行为应视为接受竞赛文件中对创作作品权利的处分。

同时,为平衡竞赛中主办方与作者之间的权利,主办方使用竞赛作品应严格限定在竞赛文件约定的范围内,除非有特别约定,主办方不得授权他人使用以及超范围使用,他人虽经主办方许可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4企业商标使用引发纠纷

【案情简介】许氏食品厂和太平聚龙食品厂同为生产柳城县太平镇著名地方特色食品“牛腊巴”的企业。许氏食品厂持有商标“许师傅”,太平聚龙食品厂则拥有美术作品《许师傅》的著作权,并据此注册了艺术体“许”字商标。双方互相认为对方商标中的一些元素存在侵权行为,分别向法院提起系列侵权诉讼。

法院认为,太平聚龙食品厂存在以重新组合标识的方式非规范使用“许师傅”商标,认定太平聚龙食品厂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而许氏食品厂的产品包装上印制的图案与艺术体“许”字商标一样,因此法院认定许氏食品厂的行为侵犯了太平聚龙食品厂拥有的著作权。

【法官点评】从该系列案件中可以窥见一些地方特色产品生产、销售同行竞争的无序状态,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虽有所增强,但在如何合法合规使用、保护各自知识产权方面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产品营销过程涉及知识产权的方方面面,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划清知识产权的权利界限,避免不当使用陷入侵权纠纷。

5“周六福”告“百年周六福”

【案情简介】容县百年周六福珠宝店为个体工商户,其经香港周元福珠宝首饰公司的授权使用“百年周六福”的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于“进出口代理、拍卖、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但其实际经营范围为“钻石、金银饰品、玉器、钟表销售”。此外,在使用“百年周六福”商标时,该店通过改变商标形状,有意突出“周六福”字样。

“周六福”注册商标权利人香港周六福珠宝公司据此向法院起诉侵权。法院认为,被告的经营范围已超出“百年周六福”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其在店门及门口的牌匾上的使用亦系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故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点评】在商标授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只有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其合法权益才得到法律保护。被许可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若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则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6“中国老黄金”标识侵权

【案情简介】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拥有“中国黄金”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认为广西某珠宝公司使用“中国老牌黄金”作为标识涉嫌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西某珠宝公司获得授权使用的商标其实为“老”牌,应依法规范使用,被告可以将“老”商标与黄金、珠宝等表示原料或者用途的字样来标识自己的商品,但不应与其他特定的,如“中国”等字样共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法院不予支持。原因是从字面看“中国”与“黄金”是通用词汇,自身有明确的含义,组合以后也不产生其他特定含义,其词义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如将其认定为特定企业的专用字号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将会导致对汉语通用词汇的垄断使用。

【法官点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提供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所提供的保护不能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抵触,凡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性保护的,不能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求额外的保护,否则就会使本来属于公有领域的技术或信息形成垄断,妨碍创新和竞争自由。

7名牌不能随便傍

【案情简介】糖果量贩歌厅经营的歌厅有两个贵宾包房为“LV”包房,包房门有醒目的“LV”标志,包房内墙墙纸图案与知名商标“LV”商标样式相同。此举引起路易威登公司反感,遂将糖果量贩歌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KTV歌厅主题包房大面积使用涉案商标标识,以达到快速提升市场知名度的目的,获得超过其客观条件和自身知名度的商业机会,被告具有“傍名牌、搭便车”主观故意,其行为一定程度上对原告作为奢侈品牌标识的驰名商标造成弱化,其行为构成侵权。

【法官点评】针对在KTV包房使用驰名商标标识作为包房名称或者房间内部装潢的行为,法律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且这种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本案在适用一般条款时严格把握适用条件,较好地平衡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与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8“城市便捷”图形被侵权

【案情简介】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公司“城市便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由“图形+文字+英文”构成。2016年,原告发现被告平南县城市财富酒店管理公司使用的“圆月之家”+“城市财富”的标识与原告使用的商标构成近似,且均用于旅店服务业,认为其存在侵权。

法院认为,从整体上看,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均是由“图形+文字+英文”组成,且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图形部分均采用了弯月和房屋结构,图形的整体与各部分使用颜色基本一致,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难以从整体视觉上对二者进行辨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官点评】城市便捷酒店是广西的本土品牌,在全国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保护及促进地方本土品牌健康发展一直都是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的重点,本案判决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为本土品牌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9职务发明需要如何界定

【案情简介】2012年,原告昌菱公司、广西大学与广西科技厅签订《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合同》,约定由昌菱公司与广西大学共同承担广西科技厅重大专项计划“蜜糖生产朗姆酒(RUM)工艺研究”的科研项目。

被告邹某以广西大学的工作人员身份参与到该项目中,并对研究开发工作总负责。2012年邹某另行成立智汇通公司,并以智汇通公司的名义将“蜜糖生产混合型朗姆酒的方法”“低浓度糖浆生产重质朗姆酒的方法”“间歇式朗姆酒蒸馏釜设备”三个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

原告昌菱公司认为邹某在组织开发创造工作中,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不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遂将邹某和智汇通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邹某在执行广西科技厅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上述3个讼争专利中,只有第一个专利技术的内容与科技厅的项目内容一致,其余两个不属于执行科技厅项目的内容,故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对第一个技术方案享有权利,驳回原告对其余两个技术方案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点评】涉案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直接影响到专利权利的归属问题。职务发明的判断,应当综合各方面因素,若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认定为职务发明。职工与单位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职务发明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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