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上半年玉林169人被终身禁驾 80后、90后占比过半 被终身禁驾后不得重考驾驶证,请守法文明出行

玉林晚报 2017-08-08 11:11 大字

部分终身禁驾者因酒驾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市交警部门严查昨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交警部门公布了玉林市一批终身禁驾人员名单。今年1月至6月,玉林辖区内共有169人被终身禁驾,其中80后、90后占55.6%,这表明,终身禁驾者趋向年轻化。

此次曝光的169人的终身禁驾信息将被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系统并实施动态监管,无论本地还是异地,一旦发现禁驾人员报考驾驶证,系统会自动锁定。

上半年169人被终身禁驾其中不少80后、90后

记者发现,在玉林市上半年被终身禁驾的169人中,八成以上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承担同等以上责任;18人是因为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而少数是因为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其中,80后、90后共有94人,占总人数比例达55.6%;年纪最小的仅23岁。这表明,终身禁驾者明显趋向年轻化。

“近年来,全市严重危险驾驶行为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年轻化趋势,不少80后、90后驾驶员因酒驾、醉驾、肇事逃逸等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玉林市长年在一线处理交通事故的陈警官认为,现在的80后、90后受时代发展和生长环境的影响,大都讲究个性、追求自由,比如把飙车、酒驾当成是个性的展示、情感的宣泄,而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乃至对整个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一些年轻人由于自身驾驶技术不娴熟、缺乏驾驶经验,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事故发生后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可以逃避法律责任,最后干脆一走了之。“驾驶经验不足、过于寻求刺激、责任感缺失、心存侥幸心理等成为这批年轻驾驶员屡屡‘中弹\’的原因。”

“我家住在大润发附近,这片的道路平时人流较为密集,但也经常看到一些年轻人飞速飙车、闯红灯,轰鸣的发动机声音隔着几百米都能听到。”超过10年驾龄的赵先生表示,进一步强化年轻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既需要交管部门加强管理,也值得整个社会反思。

两种情形会导致终身禁驾终身禁驾者不得重考驾驶证

“终身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今后在全国范围内任何地方都不能重新报考驾驶证,也不能取得驾驶资格,公安交管部门会将这些终身禁驾人员信息录入驾驶人管理“黑名单”,并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禁驾人员报名驾考,系统会自动锁定不予办理相关业务,从而有效避免终身禁驾人员在异地重新申领并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也意味着终身禁驾人员一辈子都不能驾驶包括摩托车在内的一系列机动车。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两种情形会导致终身禁驾,一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二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由于这两种情形都是严重、恶性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危害大,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规定终生不得再申请驾驶证。终身禁驾者若重新上路,一旦被查实,违法司机将按“无证驾驶”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另外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将不定期曝光终身禁驾名单请驾驶人守法文明出行

市交警部门表示,今后将不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终身禁驾人员名单;同时依托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加强对车辆驾驶人提示。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肇事逃逸的,玉林交警将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尊严。

市交警部门提醒驾驶人,守法出行、文明出行是每个交通参与者应尽的法律义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会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还会给自身与家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请机动车驾驶人自觉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切勿以身试法;无论何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都应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逃逸将加重处罚后果。若无证驾驶还撞人,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终身禁驾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16年1月25日17时,刘某某无准驾中型自卸货车驾驶证驾驶“桂KY89××”号中型自卸货车沿县道博白县沙河镇至凌角镇线由北往南行驶,途中撞上在道路一侧行走的凌某,致凌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刘某某没有对现场拍照,也没有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而是将“桂KY89××”号中型自卸货车移离现场。

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已被终身禁驾。

案例二

2016年2月10日12时30分,罗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事发时悬挂的临时号牌为“云A2J2××”)沿省道212线由玉林往桂平,行驶至兴业县小平山镇四塘村路段时,驶到对向车道,分别与对向行驶由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载余某某)、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陈某、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当场死亡、蒋某某受伤及小型轿车、二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损坏。肇事后,罗某驾车逃逸。

罗某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建议吊销罗某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新闻推荐

小伙散步被撞,司机逃之夭夭 亲戚自行掏钱治疗,希望目击者提供有效线索,严惩肇事司机

本报讯(记者黄清)“我外甥被撞成脑震荡,肇事司机却跑了。”8月2日,家住玉林城区的庞女士致电记者,希望借助晚报寻找目击者,为他们提供有效追查线索,让肇事司机承担法律责任。庞女士称,7月30日晚8时—8时4...

博白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博白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