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购得“三无”阿胶糕 状告商家获赔13万
博白人吴某在苏州市某药房公司微信渠道购买了近2万元的手工阿胶糕,收货后他发现系“三无产品”,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民事二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购得“三无”阿胶糕诉卖家
今年2月,原告吴某诉称,其在博白县三滩镇某村通过网络在被告苏州市某药房公司的微信上购买手工阿胶糕70盒,每盒280元,合计19600元,被告向其出具了购物发票,购物项目为保健品。收到货物后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阿胶糕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无配料表,无功效成分及含量,未标注贮存条件,无QS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质量等级,未标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志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货款19600元,同时支付赔偿金196000元,合计215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前调解获赔13万
被告苏州市某药房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博白县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不服该裁定,又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博白县人民法院接收到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卷后,主办法官蓝华文迅速安排开庭,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继续做庭前调解工作。刚开始,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不愿意接受对方的调解方案,但是在法官结合事实和法律的说理之后,双方矛盾有所缓和,并一致自愿达成了如下庭前调解协议:一、被告苏州市某药房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吴某130000元;二、原告吴某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该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已于签订调解协议当日履行完毕。
网购要注意保留相关凭证
网上购物已成为人们一种新型消费方式,我国消费者的网购率也领先于全球平均水平,网购引起的许多纠纷也不断诉至法院。法官提醒:网络交易中,无论买方还是卖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同时应注重保留有关电子和实物凭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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