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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仿真*也犯法

贵港日报 2015-06-13 14:22 大字

港北讯 “枪迷"梁某购买一支仿真*,没想到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近日,他被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梁某是港南区桥圩镇人,2013年11月份,他从玉林博白县一男子手中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一把自制手枪。去年11月15日11时许,他将该手枪放在小车的副驾驶座前的箱子里,将车开到市金港大道与迎宾路红绿灯路口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在车内发现自制手枪一把和弹夹一个。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手枪能够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属于我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我国《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梁某购买的仿真*虽然与真枪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具备法律规定的枪支特征,属国家管制枪支范围。因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买卖、运输、出租、出借,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蔡新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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