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如何维权 来看看这几个真实的案例 法院以案释法为你支招

玉林晚报 2022-03-08 06:52 大字

遭遇丈夫出轨且家暴;夫妻共有存款被丈夫私自取走;被前男友恶意抹黑……当女性遭遇类似上述权益被侵害问题,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让我们通过玉林市法院审理的几个案例,聚焦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关键词:出轨、家暴

丈夫出轨还家暴,妻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2006年,女子阿珍(化名)与阿远(化名)相识相恋后同居生活,生育一孩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随后还生育两个孩子。刚开始,夫妻感情尚好,但后来阿珍听说丈夫有了外遇,便经常与其发生争吵,两人的关系变得紧张。

由于阿远对家庭不管不问,也不支付生活费,还多次对阿珍进行家暴,夫妻矛盾不断激化。2021年2月,阿远与第三者在外生育了一孩,且以夫妻名义在店铺同居,极大地伤害了阿珍的感情。

结婚10多年来,阿珍长期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阿远则长期在外做生意,特别是阿远与第三者生活后,家庭日常开销与子女抚养均由阿珍承担。其间,阿远还变卖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与第三者共同经营一店铺,致使阿珍失去主要经济来源,阿珍遂将丈夫告上法庭。

北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离婚后,3个孩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随时可以探望且每月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500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第三者生育了一孩,其行为已给原告造成损害,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成立,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与他人生育孩子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酌情确定为3万元。原告在抚育子女、打理家务等方面负担了较多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予补偿的理由正当,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酌情确定为2万元。

关键词:财产受侵害

30万共有存款被丈夫私取,法院判还一半给妻子

2002年,阿红(化名)与阿刚(化名)登记结婚。2013年,在孩子9岁时,阿红与阿刚因家庭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阿红起诉离婚后,阿刚不经阿红同意,私自将夫妻共有存款30余万元全部取出,且不愿与阿红分割住房公积金。

2021年8月,容县法院经审查认为,阿红、阿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准予离婚。根据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的生活现状以及其意愿,婚生儿子随阿红生活,法院根据阿刚的负担能力,确定阿刚从2021年8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时止。阿刚婚后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及已领取存款30余万元是阿红、阿刚婚姻存续期间储蓄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阿刚在庭审中陈述这笔存款全用于家庭开销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阿刚的住房公积金25万余元分割一半给阿红,阿刚已领取的存款返还一半给阿红。

关键词:名誉权受损

被前男友恶意抹黑,陆川女子起诉获胜

2020年10月,因性格不合,陆川的阿紫(化名)选择与男友龙某分手。几经挽留无果,心有不甘的龙某决定恶意抹黑前女友。

自2020年12月起,龙某便对阿紫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利用她的个人信息及照片编造招嫖信息,并在抖音、微博、微信、QQ等社交平台进行散布,同时通过非正常手段盗取阿紫的微信、QQ向阿紫的好友群发一些丑化阿紫形象的言论。

本着以和为贵的想法,阿紫多次或者委托他人与龙某沟通以制止龙某的诬陷行为,但龙某置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阿紫为此经常收到莫名的骚扰电话,身边亲朋好友也议论纷纷,造成阿紫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阿紫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由于龙某多次诬陷,并将骚扰信息发布到阿紫所在的公司,阿紫被迫离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阿紫向陆川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龙某的侵权责任。

陆川县法院经查明,被告龙某在各大社交平台编辑“骚货”“鸡婆”“包夜”等词应认定为具有明显侮辱性的言论,原告阿紫制止后,龙某仍通过微信、微博、QQ、抖音社交网络平台加以散布,其主观过错明显,涉案言论容易引发原告所在单位以及同事、亲友对原告的猜测和误解,损害公众对原告的信赖,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损害行为已构成侵权。

2021年6月,法院判决龙某停止对阿紫名誉权的侵犯,赔偿阿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书面形式向阿紫赔礼道歉,并在微博、微信朋友圈、抖音以及涉案QQ群发布且保留7日,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关键词:赔偿款分配

赔偿款到账起纷争,司法温情维护老妈妈

2020年3月,梁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救治无效死亡。梁某的妻子黎某及5个子女就赔偿款的处理问题进行了协商,因意见不合,各方仅达成大致口头意见,约定赔偿款用于母亲黎某的生活费用,每笔支出均要记录作账,赔偿款暂由儿子梁某某保管,并据此签订了一份《家庭协商会议》。

2020年5月,赔偿义务人向黎某及其子女赔偿了285000元,并将赔偿款汇入了梁某某的账户。梁某某从赔偿款中取回其垫付的事发后抢救父亲的医药费及丧葬费后,每月从赔偿款中支取生活费给母亲黎某。 2021年4月,黎某及其中的两个女儿认为梁某某将赔偿款占为己有,主张以平均分割为原则,请求法院对285000元赔偿款予以分割。

法院另查明,自丈夫梁某去世以后,黎某居住在村里,独自负责饮食起居,由儿子梁某某从赔偿款中每月支取600元作为她的生活费,截至庭审之日梁某某共支取了6600元给母亲黎某,黎某偶尔也到女儿家里随女儿一同居住,由女儿照顾。

兴业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梁某死亡取得的赔偿款,系黎某及儿女等近亲属共同共有,各方有权主张分割。共有物的分割需按照上述近亲属与梁某生活的紧密程度、照顾老人小孩的原则确定分割比例。考虑到黎某年纪较大,缺乏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且与受害人梁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紧密程度最为密切,因此在分割赔偿款时可给予特殊照顾,适当多分,余下赔偿款再在6名共有人中作平均分配。

该案中,在扣减梁某某已支取的医疗费、丧葬费后,尚余死亡赔偿金241100.52元。结合该案实际,法院酌定黎某多分20%,即48220元,剩余192880.52元再作平均分配,即6名共有人各自分得32146.73元。因其中一女儿要求将自己应得份额分配给黎某,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并扣减了已支取给黎某的生活费后,法院最终判决黎某分得赔偿款105913.56元,除该女儿以外的其他共有人各自分得32146.74元。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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