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房产未过户 赠与行为有效吗

玉林日报 2022-02-22 07:2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藿珍 通讯员 郑燕)为了母亲留下的价值140万元的房产,7个兄弟姐妹闹起纠纷。日前,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作出依法判决。

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吴某7系同胞兄弟姐妹,父亲于1983年病故,母亲系张某红。自1984年起,张某红一直跟随吴某3生活,由吴某3赡养。由于张某红所有的土地与吴某3所有的土地处于同一街道边相邻位置,建房时同墙共建,共建四层半,房产证为张某红与吴某3共同共有,门牌号为北流市一环南路某号。2003年1月28日,在吴某4、吴某5见证下,张某红亲自书写《赠与书》,载明:“本人张某红无工作,83年丈夫病故,84年至现在一直随吴某3一人生活,年老多病,本人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赠与吴某3。”吴某3当场签名接受了赠与。《赠与书》签订后,张某红将共建房屋属于自己的二分之一份额(价值约140万元)交付给被告吴某3占有管理使用。2019年2月14日,被继承人张某红病故,未留下遗嘱。

吴某1和吴某2认为,涉案的房地产因张某红死亡而无法完成房产赠与过户手续,房产并没有发生产权转移,导致该《赠与书》效力终止和失效,本案纠纷仍属遗产继承纠纷。于是,吴某1和吴某2两人以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和吴某7等5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继承人张某红的遗产(价值约140万元的房产)分成7份进行分割,由7兄弟姐妹各继承七分之一份额(每份价值约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赠与书》签订后,张某红已将涉案的房地产交付给被告吴某3占有管理使用,涉案的房地产虽然未办理过户登记,但《赠与书》仍然合法有效。本案原告吴某1、吴某2提起法定继承诉讼,要求继承涉案的房地产,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1、吴某2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经双方合意,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自成立时生效。

赠与财产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转移,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转移。本案中,涉案房地产尚未过户登记、转移房屋所有权,但是,赠与合同依然成立有效,应按照张某红的意思表示,该房产归吴某3所有,可前往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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