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规定参加2019、2020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同送达。
如下列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或北流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北流市民政局
2022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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