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房产证交银行,借款11万元,数十年后双方产生纠纷,法官上门劝导促和解 24年前扣押保管的证件 要回来了
双方握手言和
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曾丽华)银行出借11万元给借款人,却未与之办理房屋抵押手续,24年过去了,双方就当初扣押保管的证件问题产生了纠纷。12月7日,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邓水金法官上门对这起纠葛了多年的纠纷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借款11万元,因未办理抵押手续起纠纷
原告刘某桥与原告刘某勇是父子关系。1997年12月30日,刘某勇向被告某银行借了11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1997年12月30日起至1998年3月30日止),以登记所有权人刘某桥的房屋作借款抵押。刘某勇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交给该银行保管,但当时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事后也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逾期后,银行分别于1999年12月2日、12月7日向原告刘某勇追款并发给其《债权确认、追收通知书》《债权确认、追收回函》。2000年3月31日,被告又向原告发出《逾期贷催收通知书》《欠息催收通知书》。2000年4月1日至今,被告未向刘某勇及借款担保人刘某桥主张还款及担保责任,也没有向法院起诉。
原告认为其与银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不成立,且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银行返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法官从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承办该案的北流法院法官邓水金认真查阅该案卷宗后发现,本案事实清楚,案情较为简单,适宜优先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的问题。
12月7日上午,邓水金法官主动约当事双方到银行进行面对面调解,从事理、情理、法理多角度为当事人双方进行分析建议,耐心为他们释法析理。
经邓水金法官耐心沟通,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在银行的接待室里,被告当场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返还给原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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