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听证 将办案过程“亮出来” 北流市检察院对黄某某涉嫌挪用资金一案举行公开听证会

玉林日报 2021-11-22 06:4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余秋容)“各位听证员好,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黄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的公开听证会,现在开始,下面先请检察官为我们介绍案情。”日前,随着听证会主持人的话音落下,一场公开听证会在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拉开帷幕。

2019年6月24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和刘某某等人合股成立北流市某水泥有限公司,黄某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3月24日,黄某某利用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私自将该公司的350万元转移到别人的账户,作为其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的资金。今年2月8日,黄某某将80万元归还公司,4月8日、9日又将剩余资金270万元归还公司。今年4月28日,北流市公安局依法对黄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立案侦查。

对于该案,由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将其挪用的资金归还公司,且其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取得了其他股东的谅解,也没有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承办检察官认为可以对其从轻处理。基于上述理由,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上,检察官对该案进行了具体的介绍,阐述了对黄某某作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并解释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过提问和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同意承办检察官的处理意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什么会这样认定案件事实?”“检察官为什么这样处理?这样处理合不合法?合不合情?”通过对案件的公开听证,检察官解读了相关当事人和参与人的疑问,充分消除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让人民群众最直接地参与到了“司法办案”中,真正看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正义而设立的制度,是检察机关广泛听取第三方意见、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工作方式。公开听证最直接的作用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并起到以案释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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