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家事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4起典型案例 玉林特色家事审判模式 这样保障妇女权益

玉林晚报 2021-03-02 08:44 大字

近些年来,玉林市法院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开创了具有玉林特色的“法庭+村屯”家事审判模式,全面推行“一村一法官”工作制度,开设“家事学堂”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并先后打造了集中审理家事案件的“玉州模式”、相对集中审理与辐射其他法庭相结合的“北流模式”。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家事案件5187件,审结5143件,调解撤诉2559件,调撤率49.75%。其中,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做法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北流法院附城法庭暨家事审判中心获评全国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先进集体,北流法院附城法庭副庭长姚春艳被评为全国家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

3月1日,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即将来临之际,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家事审判新闻发布会,与市妇联、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共同就玉林市两级法院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情况进行经验介绍,并通报4起典型案例,多思路多举措使妇女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遗产继承起纠纷,一家人二度对簿公堂

案例类型:保护妇女遗产权益

胡某某与伍某某是母女关系,胡某某与丈夫伍伦某(已逝)收养了伍焕某(已解除收养关系),伍荣某是伍焕某的儿子。因为继承纠纷,一家人产生了隔阂。该案讼争的是一栋房屋,是胡某某与伍伦某的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胡某某名下。

2014年,胡某某与女儿伍某某、孙子伍荣某到北流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将讼争房地产的一半由女儿伍某某继承,胡某某表示放弃继承;另一半由胡某某赠与孙子伍荣某。一直以来,双方均未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

2020年,胡某某与伍荣某到北流法院起诉请求公证书无效,伍伦某的遗产应由胡某某分得50%,伍荣某与伍某某各分得25%。北流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判决驳回胡某某、伍荣某的诉讼请求。胡某某与伍荣某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查明,当事人本是和睦的一家,关系冲突点发生在养子伍焕某身上。伍焕某长大后,与养父母伍伦某、胡某某解除收养关系。几年后,伍焕某意外身亡,老人责备女儿伍某某未尽到照顾弟弟的责任,原已公证的遗产分割也借故欲反悔。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至此,一对关系濒临破裂的母女得以重聚天伦。

法官释法:该案为法定继承纠纷案,但如果仅对遗产继承事项进行处理,原本和睦的母女关系必然会就此破裂,不利于和谐家风的创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主办法官抓住老人观念传统的特点,从情理法三个角度,以中国传统“和”文化为切入点,激发双方当事人对于亲情的渴望与对自身的反思,促使双方冰释前嫌、重归于好,从根源上解决矛盾纠纷。

父亲离世,继母与儿子起房屋纠纷

案例类型:保障再婚妇女丧偶后的居住权

原告庞某的父母有房屋一幢,登记在其父亲名下,其母亲已逝世。2008年,父亲与两儿女签订了一份《赠与书》,载明“我(原告父亲)将房子赠与儿子庞某所有,由其依法进行管理,任何人不得干涉,但我如再婚,我生前与我妻子均享有居住权。”

不久,被告林某某与原告父亲结婚,婚后住在该房屋内,原告父亲于2017年因病去世。原告庞某也从涉案房屋搬出。之后,原告、被告就涉案房屋产生纠纷,法院判决该案涉案房屋归原告庞某所有。原告于2019年1月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林某某搬离涉案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父亲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又无其他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当然消灭,被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原告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非原始取得,其对被告居住于涉案房屋内的现状应当予以尊重,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庞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这是一起典型的居住权与所有权冲突而引发的纠纷。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法律对居住权的规定几乎没有,《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也是以约定为主。本案中,被告无其他住房,又年老体弱多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迁出该房屋的诉请不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认知,与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相违背。承办法官在居住权尚无法律适用的情况下,从维护妇女、老人的角度出发,结合法理及公序良俗的运用,作出的判决不仅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认知,也弘扬了社会正能量。

夫妻离婚,掀起一场家庭骂战

案件类型:保障妇女名誉权

原告杨某某与刘某办理登记结婚后不到两个月,刘某就向杨某某提出离婚。两人自愿离婚后,刘某的母亲(即被告)陈某某带着原告的照片、衣服和原告的生辰八字等,在原告家门口焚烧,对原告进行诅咒,并咒骂原告是骗子等,同时向村民散播上述言论,给原告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之后,原告杨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陈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并给原告致歉,书写致歉信并且张贴致歉信公示在村屯。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于公众场合散布原告骗婚骗财的言论,对原告进行诽谤,造成群众的误解,给原告的工作、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与原告名誉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公示墙上张贴经法院审核内容的道歉信。

法官释法:名誉权案件的审理难点在于确定损害程度。该案以被告的言行丑化贬低了原告的人格,客观上导致原告在当地的社会评价降低,作为认定损害结果的存在。侵权人不能以受害人事后照常上班领工资、未造成影响来认为受害人没有痛苦或者没有财产损失而拒绝赔偿。谩骂、焚烧他人衣物的行为在农村时有发生,这不仅是对妇女的严重伤害,而且有悖于公序良俗,应该加强此类行为的法治宣传教育。

被拖欠工钱,18名妇女起诉维权

案例类型:维护女性就业权利和女职工合法权益

两被告许某某、王某原系夫妻关系。龚某某等18名女职工在两被告开办的工厂上班。因资金周转困难,两被告与18名工人签订了《欠款协议》,约定许某某、王某于2018年1月5日前付清所欠全部工资款。但是,两被告于2018年3月协议离婚,对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约定:由许某某负责偿还所欠工人工资款85000元,王某负责偿还信用社贷款50000元。此后,18名女职工多次追讨薪酬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通过“讨薪绿色通道”对该18名女职工的起诉快速立案,并及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法院认为,涉案债务为两被告的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两被告虽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但该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据此,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劳动报酬款共计85000元。

法官释法:女职工权益保护不仅是女职工的个人问题,而是关系到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重要问题。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是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现实要求。本案从具体实际出发,理清双方法律关系,确定各女职工被欠付工资,调解未果后及时作出判决,切实维护了妇女权益,有效发挥了法律定纷止争、维护和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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