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车会车酿事故 致多人伤亡 该起特大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涉及雇主、雇员、实际车主、登记车主、帮工人、被帮工人等,法院依法划责

玉林晚报 2021-02-25 07:08 大字

4车会车时,1车不谦让超车,引发一场特大交通事故,导致多人伤亡。因赔偿问题,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涉及雇主、雇员、实际车主、登记车主、帮工人、被帮工人和保险公司等,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多个被告中到底应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日前,北流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车会车引发车辆失控相撞,致多人伤亡

张某一家人计划于2019年4月4日回北流市清湾镇某村老家扫墓祭拜,因唯一有驾驶证的亲友需上班,没有时间搭载一家人回老家,张某夫妇电话联系到朋友李某,请求李某驾驶张家小车搭载张家6人回清湾镇。李某出于朋友情谊,便答应了。2019年4月4日早上,李某驾驶小车搭载张家6人由北流市区往广东宝圩方向行驶,前往清湾镇。

途中,一辆客车同方向行驶在李某小车前方,一辆由王某驾驶的牵引车对向行驶,另有一辆牵引车同方向行驶在王某的牵引车前方。四车同时出现在同一路段。突然,王某驾驶牵引车从另一辆牵引车左侧超车,在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车过程中,另一辆牵引车司机发现情况后减速靠右慢行。此时,李某驾驶的小车由于未与前面的客车保持足够安全车距而采取措施不当,往左避让,剐擦到客车尾部后,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王某驾驶的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家多人伤亡、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法律关系复杂,法院依法划责

事后,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王某和李某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其他人无事故责任。另查明,王某驾驶的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该牵引车是其好朋友周某购买的,实际车主是周某,但挂靠并登记在某物流运输公司名下,周某雇请王某开车。

因赔偿纠纷,之前,死者继承人和张家一名伤者已经提起诉讼,并已终结案件。去年4月,该案的另一名伤者张某夫妇的孙女张某丽,将王某、周某、李某、某物流运输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诉至北流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与客观事实相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认可并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中,雇员王某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虽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某物流运输公司是牵引车登记车主,亦是该车的挂靠单位,应和挂靠人周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李某是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由被帮工人张某夫妇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王某驾驶的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50%部分由周某和某物流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前,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200、20000元给原告张某丽;被告周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000元给原告张某丽;被告某物流运输公司对周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 黄清 通讯员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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