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电鱼 男子被判拘役并投放鱼苗

玉林日报 2020-12-25 06:25 大字

渔政执法人员监察到有人在禁渔期捕鱼。

北流一男子在禁渔期内到河里电鱼,被判拘役并投放鱼苗。近日,这起由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

禁渔期内到北流河电鱼,男子当场被抓

今年5月29日19时许,封某在北流市北流河塘岸镇蟠龙抽水站下游至和平桥河段使用电鱼工具进行电鱼作业。封某用电机电鱼,电到鱼后用小网捞鱼,再用藤篮装鱼。封某电鱼作业直到当日21时许,共非法捕获约3公斤鱼(含篮子)。后封某被北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执法中队当场抓获,并缴获带电线竹竿2根、逆变器1个、电瓶1个;鱼连同篮子3公斤。

封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致使北流河渔业资源、水生生物多样性遭受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玉林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评估,估算封某当天电鱼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量为5.5千克,直接导致幼鱼损失量约为186尾、幼鱼潜在损失量为1.65万尾。检察院建议采用直接放流鱼苗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渔业资源修复,渔业资源修复可折算为放流鱼苗费用1866.60元。

一审判决:拘役+道歉+购买鱼苗放流

6月28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正义网发布公益诉讼诉前公告,进行公告程序。

公告期内,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收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反馈、起诉情况。

北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封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渔业资源受损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承担修复北流市北流河渔业资源的修复费用、公开赔礼道歉等相应的民事责任。11月12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封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封某待本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4月份购买价值1866.60元的成鱼及鱼苗在北流河流域增殖放流;被告封某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玉林市市级媒体上对其本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学点小常识: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公告,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的2020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已经明确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禁渔范围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管辖内陆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也包括了北流河。

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电鱼会导致各类受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波及水生物死亡或受损,侥幸逃脱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害,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识别能力都会显著降低,并导致不育,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使河渔业资源、水生生物多样性被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捕鱼并不违法,但是请不要在休渔期和禁渔区、禁用捕鱼工具进行捕鱼。电鱼的方式更是不可取,请不要图一己之私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从法律的角度看这就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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