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法院审结一起上世纪90年代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能要回来吗

广西日报 2020-10-16 07:14 大字

郑燕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是3年。在这里,有一笔上世纪90年代的10万元借款多年不还,债主诉上法庭要求还款,而债务人辩称已过诉讼时效。日前,北流市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依法判决。

六旬男子李某刚和女子周某红相识多年的熟人。因做生意所需,1996年起,李某刚陆续多次向周某红借款,一直没有还。到了2018年4月,经两人结算,确定借款共计10万元,李某刚立写借条交周某红收执。借条载明李某刚借到周某红现款10万元,定于2018年底前还清。

然而,多年的老朋友言而无信,一直没有还钱。周某红只好告上法庭,诉诸法律解决这件事情,并提交了多张借条作为证据。法院于今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此案。

在法庭上,李某刚辩称:自己于2001年突然患脑梗塞,行动不正常,记忆模糊,时有时无,周某红知道情况后,带人威胁自己写欠款收据,10万元的借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写,内容不属实;本人只承认1996年2月、7月分别借款1000元、3000元的借条,其他的不认可;而且,上个世纪90年代的借条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经结算确认借款本金总计10万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李某刚辩称借条是受胁迫所写,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当事人双方于2018年对1996年以来的借款进行了结算并出具借条确认,约定于2018年年底归还,李某刚已经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刚应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给原告周某红。

【案件评析】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这里,法律规定了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所以通常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原告丧失胜诉权。因此,本案中被告认为上世纪90年代的借款已远远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原告应丧失胜诉权。但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对1996年以来的借款进行了结算并出具借条确认,约定于2018年底归还,被告已经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条基本原则。本案中,原告就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提供了借条等证据,被告辩称借条是在自己病重的情况下被原告胁迫所写,却没有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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