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全区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56824件,审结52713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逐渐成常态

南宁晚报 2020-09-26 05:03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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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周志英通讯员陆雨清)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30周年,昨日,自治区高院召开广西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对近五年广西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了十个典型行政案例。据介绍,2015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区共受理一审、二审、再审行政案件56824件,审结52713件,受理、审结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55.53%、151.01%。

在服务大局方面,2015年至2002年上半年,全区法院审结一审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行政案件5239件,审结一审“两违”行政案件3536件。其中2019年审结涉企业案件1313件。如,成功化解历经13年、案情疑难复杂、多方争讼的兴鼎公司诉贵港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得到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批示肯定;审结漓江流域采砂场关闭关停系列案,最大限度减少因政策性调整行为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审结广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平果县政府、平果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责令政府履行投资建校协议书约定的义务,确保学校顺利开工建设。

全区法院创新“三大纠纷”案件审理模式,依法审结“三大纠纷”案件7536件,服务“三农”,助力乡村振兴、新农村建设。各级法院在实践中探索出“诉前沟通、诉中协调、诉后疏导”的审理模式,将广西法院审理“三大”纠纷案件的成功经验向全国法院推广。

2015年至2002年上半年,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9044人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逐渐成为常态;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和提出司法建议,推进广西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当天,高院还发布了十个典型行政案例,包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治理、行政协议履行、行政许可撤回补偿、社会保险待遇等,行政行为类型具有代表性。

■典型案例

某房企诉贵港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

2007年,广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贵港市白凹窝地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B标段开发权,由其子公司某某房地产公司负责运作该项目。2012年,贵港市政府向某某房地产公司颁发了涉案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2017年,贵港市政府以政策方面原因需要改变项目建设主体为由,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在决定收回贵港市白凹窝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土地的同时,一并决定收回该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注销该宗土地使用权登记,原价补偿划拨价款1170.03万元给该公司。该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贵港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贵港市政府补偿某某房地产公司1170.03万元以及利息。某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自治区高院二审受理后,经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所有相关涉诉纠纷予以一揽子解决,并自愿达成协议:贵港市政府收回该项目开发权,一并收回某某房地产公司持有的土地证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该公司直接损失赔偿金8000万元。双方冰释前嫌,多起政企纠纷得以尘埃落定。

被征收户诉桂平市政府履行补偿安置协议205件系列案

2010年—2011年期间,桂平市政府为扩建中山南路、西山路以及修建岭头小学,征收了数百户房屋,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桂平市政府向被征收户安置回建地。后因回建地的征收遇到困难,长期无法交付协议约定的回建地。自2017年起,部分被征收户陆续向贵港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桂平市政府兑现回建地,并提出巨额的赔偿请求。该批案件共205件,案涉金额总计1.36亿元。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多次深入调研,合议庭考虑到案件的形成有多重因素,单纯依靠法院裁判,很难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最后确定协调和解为本案处理方案。历时3年,经贵港市中院多次与桂平市政府及原告进行沟通、协商,并向桂平市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双方最终采纳法院的建议,同意按市场评估价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目前已经调解结案179件,调解率达87.32%,案涉金额约1亿元。

陈某凤诉北流市社保局社会保险待遇案

陈某凤是北流市大伦初中的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陈某凤搭乘的小轿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碰撞,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李某某赔偿陈某凤医疗费损失24.1176万元。后因李某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8月,陈某凤向北流市社保局申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北流市社保局以陈某凤的申请超过一年以及不属于先行支付范围为由,决定不予支付。陈某凤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北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凤因李某某致伤的医疗费用,在确认李某某不支付(包括无力支付)时,有依法申请先行支付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没有规定先行支付的申请期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仅规定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该规定不属限制性规定,且陈某凤在结算医疗费用时,尚不能确认李某某的责任承担以及其是否支付。陈某凤穷尽了对李某某追偿未果后申请北流市社保局先行支付,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也利于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法院据此判决北流市社保局履行对陈某凤社会保险金的先行支付职能。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北流市社保局已向陈某凤先行支付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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