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门票比本地人多了30元 票价“因人而异” 外地游客法院讨说法 法院:票价符合市场调节价规定,驳回诉讼请求

玉林晚报 2020-04-23 07:05 大字

在玉林某景区游玩,票价却比本地人多了30块钱,来自贵港市的游客杨某越想越气,将该风景区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多收的30元。景区票价“因人而异”,是否侵犯了外地游客的权益?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驳回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认为被区别对待,外地游客诉景区要求退款

去年11月13日,贵港市民杨某到玉林市某风景区游玩。该风景区购票窗口的价格公示牌规定,门票每人60元,玉林市民凭有效身份证享受30元优惠。当时,杨某购买了60元的门票进入该风景区游玩。

事后,杨某认为风景区区别对待本地人和外地人的门票价格规定不公平,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合理权。于是,杨某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该风景区的开发商——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退回多收的30元门票款。

票价符合市场调节价规定,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在庭审现场,被告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景区门票及优惠政策的制定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不存在构成价格违法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价格法》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公示的60元门票是实行市场调节价,即自主制定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旅游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签订合同后,双方均按合同约定事项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且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因杨某不属于玉林市居民,不能享受门票优惠,符合景区的价格公告牌约定事项。杨某诉称景区收费违法,并要求退回多收的30元门票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也要据实情具体分析。”主办法官举例称,部分景区会为对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群体及特殊群体等给予优惠,比如军人、赴湖北抗疫人员、老年人等;同时为吸引本地客源,也会做出给予本地人优惠的决定;对于景区而言,票价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情况下采取差别化机制,不失为盘活旅游资源的可行方法。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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