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地电缆绊倒摩托车司机 管理方成被告

玉林晚报 2020-03-23 06:53 大字

男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路上,被路边的一条电缆刮倒受伤。谁才是刮倒电缆的肇事者?交通事故事实却无法查清,受伤司机索赔成了难题。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电缆所属管理公司成为主要责任方,判决公司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驾车行驶路上

被掉地电缆绊倒

2018年8月16日中午,男子甘某驾驶一辆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沿玉容一级路行驶时被掉在地面的一根电缆缠住前轮,导致连人带车一起摔倒在地。事故中,甘某受伤、驾驶的车辆也被摔坏。事故发生后,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多处骨折,做了手术,住院将近两个月。

2019年底,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甘某因本次交通意外所致的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后续治疗费1.2万元。该电缆为某公司所属,甘某将该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管理方成被告

法院判决负主要责任

法庭上,某公司辩称,公司无过错,理由是甘某驾驶的摩托车为报废车辆,且事发时未佩戴安全头盔,超速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事故发生时间是上午10时,光线充足,甘某应看到地上的电缆并减速行驶,但他已预见危险还超速行驶,本身存在过错;电缆应当是沿途车辆刮断的,理应由涉事车辆承担责任。

经查,事故中的电缆不知何时何故掉落在地,掉地后也无人处理,导致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对电缆的日常维护管理中未及时处理已掉到事发路段的电缆,视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属于不作为侵权行为,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甘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过电缆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确保通行安全及文明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某公司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甘某自行承担剩余责任,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应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3.7万元给原告甘某。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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