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竿触碰高压线 被电身亡 谁担责? 北流法院:供电局承担主要责任,死者没有尽到注意安全义务,亦要承担20%的责任
到水库钓鱼,钓鱼竿不慎触碰高压线,男子当场被电晕,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而供电方和水库方均成了被告。近日,北流法院对该起因钓鱼意外触电死亡的案件进行一审判决后,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最终就此侵权案签订调解协议。
钓鱼竿触碰高压线
男子不幸触电身亡
2018年1月11日下午3时,梁某与朋友到北流市石窝镇某水库钓鱼。梁某走上水库堤坝的水泥台阶欲移动钓位时,因其手持的碳素钓竿触碰到架设在水库上方的高压裸露线体,随即触电晕倒。见状,同行的朋友立即对梁某进行抢救,并呼叫周围村民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不久,石窝镇中心卫生院的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梁某进行了持续3个多小时的抢救,但梁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某供电局、当地派出所均派员到现场查验,确认梁某系手持钓竿触碰到高压线身亡。事发地的水库属小型灌溉水库,高压供电线路位于水库堤坝上方,供电线路建成在前,堤坝建成在后。
死者家属状告侵权方
供电方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供电局架设的高压电线是裸露线,高度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隐患,且电线杆下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过错;水库所在的村民小组在高压电线下砌堤坝蓄水,修筑水泥台阶供人行走,拉近了高压线路与地面距离,亦存在过错;因此梁某的妻子傅某作为原告将某供电局及涉事水库所在的村民小组告至北流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北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供电局承担70%的赔偿责任,水库所在的村民小组承担10%的责任,死者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触电的危险性,在移动钓位时,没有尽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触电死亡,亦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20%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供电局不服,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后经玉林市中院主持,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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