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蹊跷死亡,倒在公路边,案发时牵引车经过并扯断一条电线 是意外死亡还是交通事故?法官抽丝剥茧还原真相
事发路段发出火光
“知道这个消息后我们感觉天都塌了。”2017年的一天,远在河南封丘县的农民吕某某听到从广西北流传来的噩耗后,哭倒在亲人的怀中。远在北流某工地从事建筑工作的丈夫王某某在喝了一瓶啤酒后,到尚未开通的公路上蹭免费Wi-Fi跟家人聊天。不曾想,一辆车经过时扯断一条电线,现场火花四溅,肇事者则驾车逃逸。随后王某某被发现倒在被扯断的电线附近,腿部有伤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他是醉酒意外倒地死亡,还是电线绊倒而死?面对重重疑问,北流法院法官深入剖析,不断抽丝剥茧,这起发生在两年前的蹊跷案件的真相最终被还原。
牵引车扯断电线,工人倒地不起
2017年,王某某从河南封丘县来到北流从事建筑工作。王某某下班后习惯通过微信语音与妻儿聊天。一天,工友说在工地对面没有开通的北流市三环路上的一个角落,可以蹭到附近居民的免费Wi-Fi,为了节省话费,王某某每天下班吃完饭后,便到该处空地上蹭免费Wi-Fi和家人进行语音或者视频聊天。天天如此,风雨无阻。
2017年4月16日晚,王某某和工友在附近的小餐馆吃晚饭后,喝了一瓶啤酒的王某某来到老地方打开微信和家人聊天,谁知道这竟成了最后的道别。一辆半挂式牵引车右转开过后,刮断了一条电线,火花四溅,附近民居也因此停了电。事故发生后,司机苏某驾车逃逸。
当晚9时许,有路人发现王某某倒在被扯断的电线附近,不省人事,便向北流市公安局松花派出所报了警。
民警接警后迅速到现场勘查,刚开始以为是醉酒倒地死亡的意外事故,后经过现场勘查后认为是交通事故,然后通知交警大队民警进行勘查。事发后,相关部门根据现场的种种痕迹和尸检报告认定,王某某是被勾断的电线绊倒,头部磕到硬物受伤的。
伤者抢救无效死亡,4方当事人成被告
王某某送到医院急救后,经过几天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是头部撞击到硬物造成重型颅脑外伤,血栓导致呼吸衰竭而死。
北流市交警大队下达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和该电线的所有者——广西某南建设有限公司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沉浸在悲痛中的王某某家属没有得到责任方的任何赔偿及道歉,家属千里迢迢从河南来到北流,将司机苏某、车主李某前、广西某南建设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32700元。
死亡责任谁承担?当事方各有说法
承办该案的法官阅览了卷宗后,发现死者的死因并不明晰,最大的难点在事实认定上,交警的事故认定书认为是电线绊倒导致摔伤而亡,但没有目击者提供证据,导致该案的审理工作遇到了难题。
到底是醉酒意外倒地死亡,还是电线绊倒而死?在庭审上,原、被告多方对案件的性质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苏某代理律师认为:王某某的死因在本案中是不明确的,跟这起交通事故的关联性不明确,因果关系不明确,只凭路边掉落的电线就推断十几米外的王某某属于交通事故死亡比较牵强。
某南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应该是醉酒后造成的意外,而不是交通事故。并且路过群众报警处理是因为发现了一名醉酒男子睡在地上,身旁有呕吐物,确认是喝醉了,且发现时王某某是仰卧在地上,不是绊倒趴在地上。此外,事发车辆勾断的电线杆不是某南公司所有,且事发路段属于未开通的道路,路面设置有禁止通行安全警示标志等,本公司不是适格被告。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则提出:案件不属于交通事故,而应该确定为意外事件。苏某在事故发生后并没有停车保护现场而是驾驶车辆离开,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情形,认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坐在原告席上的王某某家属看到被告方相互推卸责任的场面几度失控,在法庭上忍不住失声痛哭。对于各方被告的说法,原告方则有不同的看法并辩称:死者生前酒量很好,而且喝酒只喝一瓶啤酒,是不可能达到醉酒状态的。
多方走访找细节
一处亮光解谜团
承办该案的甘国联、曾昭胜法官多次到现场勘查和模拟,查看案卷材料、证据,走访询问报案人,对被告方提出的种种疑点进行一一剖析和排除。最后,法官对事发地对面楼盘的一个摄像头记录的视频反复研究,从电线闪出火花、王某某手机屏幕的晃动以及王某某手机微信语音停止的时间点推断:王某某是被刮断的电线绊倒,头部摔到地上造成颅脑伤,故是一起交通事故,不是意外事故。此外,死者尸检报告上腿部的刮痕是电线被外力挂断抽打到王某某脚部形成。
2018年6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苏某和广西某南建设有限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由于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赔偿数额没有超出保险限额,故苏某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有政府文件证明王某某的土地已经被征收,已经被划转为城镇居民,故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判决结果为: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共计282717.11元给原告;广西某南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282717.11元。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刘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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