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无钱”还债 子女上“贵族学校”

玉林日报 2019-07-15 06:59 大字

一面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一面将子女送到高消费私立学校就读。“大佬”啊,别误了孩子的一生前程,给子女做个好榜样吧!

案情解析

北流市人民法院近期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法院审理查明,因民事追偿权纠纷,广西北流盈润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润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杨某某被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判令,支付被害人梁文强、杨清、梁骥垫付款2361661.51元,被告人杨某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盈润公司、杨某某均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梁文强等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1月4日、同年12月6日,法院分别向杨某某送达报告财产令、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杨某某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并且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将其子女三人送至高消费私立学校就读。杨某某经法院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法院认为,杨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将子女送至高消费私立学校就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被告人杨某某的其他犯罪情节,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以案说法

主审法官认为,一直以来,“执行难”都是法院工作的难点,杨某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将子女送至高消费私立学校就读,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有力地惩治了拒执犯罪,对此种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人需要讲面子,也需要在人品方面为下一代做出好榜样,如果说,一些“大佬”考虑到这些,就应该以诚信守法教育子女,赢遍天下。

●链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妨碍司法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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