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儿不再是泼出去的水 且看法院如何维护外嫁女合法权益

玉林日报 2019-06-20 06:42 大字

“外嫁女”是较为形象的表述,实践中指的是与村外人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在国内许多农村地区,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外嫁女往往被剥夺了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的权利,从而导致其在分配征地补偿款、股份分红、集体福利时,权益容易被侵害,且不容易得到及时救济。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30多件外嫁女提起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有力地维持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是被告北流市某某镇某某组村民小组(以下简称)A组成员,李某自1980年出生户口一直在A组,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时,李某获得A组的土地承包,承包地一直是原告管理使用和收益。近年来,因公园项目建设需要,陆续征用A组的集体土地和李某的承包地,李某的承包地所得土地补偿费,A组已全部支付给原告,但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却未支付。李某不服,特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组支付其应得的集体土地补偿费。

诉讼中,A组辩称李某出嫁后已在夫家稳定居住生活,虽然户口未迁出,但不在本组居住、生活及耕种过田地,且不参加本组事务、不履行本组村民的权利义务,其农村医疗保险也没有在本村购买,已不具备A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分配方案是经村民会议决定的,里面明确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不分配给外嫁女及落户在本村的外嫁女的子女。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方案是经村民讨论的,属于村民自治内容,因此本案不属于案件受理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A组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驳回A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理

户口是确定该成员是否具备成员资格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本案中李某出生时随父母户口登记在A组,并承包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任地,出嫁后户口没有迁出A组集体经济组织,在丈夫家也没有承包新的责任地,李某仍以其所承包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任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应认定李某具有A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与其他成员完全相同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益。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的补偿,依法属于集体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尽管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但A组作出的土地补偿费不分配给李某等出嫁女的决定侵犯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由此所产生的纠纷其性质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之纠纷,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民主表决,但村民所在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其他享有的获得土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行政村、村民组等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承办该批案件的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姚春燕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涉及土地征收的案件越来越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但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被侵害的案件往往是占比最大的,其原因主要有:农村村民自治存在较大局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征地补偿的使用、分配方案应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村民决议的表决原则是“多数通过”原则。由于外嫁女在农村是少数弱势群体,表决中没有话语权,或者被排除在会议之外。另外,对村民委会员的错误行为无法及时纠正及后期执行难度加大,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错误决定,经常无法得到及时的纠正,有的案件虽然法院判决维护了外嫁女的权益,但是实践中,一些生产队已经将土地补偿款已经分配完毕,对于后期的执行则大大增加了难度。

新闻推荐

北流:专场文艺演出助力“扫黑除恶”

本报讯(记者曾昶通讯员李金玲)6月13日开始,北流市连续举办“扫黑除恶”专场文艺演出。晚会除了歌舞节目,还特意编排了“扫黑...

北流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北流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