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未外迁却不得分配征地补偿款 外嫁女告赢“娘家”获征地补偿

玉林晚报 2019-05-21 07:54 大字

土地被征用,村民会议决定不把集体土地补偿费给外嫁女。近日,北流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认定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依旧享有集体权益,村民会议的决定侵犯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案件二审后,北流市村民李某要求所在村集体支付集体土地补偿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户口没迁出外嫁女索要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

原告李某(女)是被告北流市某村的村民小组(以下简称A组)成员,自1980年出生后,户口一直在A组。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时,李某获得A组的土地承包,承包地一直是她管理、使用和收益。近年来,因公园项目建设需要,A组的集体土地和李某的承包地被陆续征用,李某的承包地所得土地补偿费,A组已全部支付给李某,但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却未支付。李某不服,向北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组支付其应得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

庭审中,A组辩称李某出嫁后已在夫家定居生活,虽然户口未迁出,但不在本组居住、生活及耕种过田地,且不参加本组事务、没有履行组民的权利义务,其农村医疗保险也没有在本村购买,已不具备A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分配方案是经村民会议决定的,里面明确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不分配给外嫁女及落户在本村的外嫁女的子女。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方案是经村民讨论的,属于村民自治内容,因此本案不属于案件受理范围。

法院判决: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享有集体权益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李某出生时随父母户口登记在A组,并承包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任地,出嫁后户口没有迁出A组集体经济组织,在丈夫家也没有承包新的责任地,李某仍以其所承包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任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认定李某具有A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与其他成员完全相同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益。

尽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但A组作出的土地补偿费不分配给外嫁女的决定,侵犯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民主表决,但村民所在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其他享有获得土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行政村、村民组等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A组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A组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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