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人恶势力团伙案”一审宣判 庞某恒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刑罚
本报讯(记者 邹江)近日,由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北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庞某恒等20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件获一审公开宣判,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庞某恒等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13年不等的刑罚,并对庞某某、庞某东、庞某恒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10000元、200000元,依法没收扣押的河砂3055.8立方米。
被告人庞某恒、庞某俊、庞某东、庞某成、庞某辉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歹,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庞某恒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博白县南流江流域开采河砂,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庞某恒、庞某东、庞某辉、庞某成、庞某山、庞某甲、庞某华、庞某保、庞某鹏、庞某乙、庞某武、庞某春、庞某军、庞某丙、庞某平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庞某俊、庞某东、庞某辉、庞某成、庞某山、庞某如、庞某戊、庞某己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庞某翔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告人庞某俊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该起案件社会影响大,判决意义深远,维护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了生态环境;维护了公民的人身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维护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严厉打击了恶势力犯罪。该涉恶犯罪案件由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列席审委会的办案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与配合,形成打击合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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