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故意杀人”案引发的拷问

贵港日报 2018-11-25 10:00 大字

被害人黎某勋与被告人黄某芬于2009年相识后,两人便在附近乡镇同居。平时,黎某勋跑圩卖烟丝,黄某芬跟着跑圩卖淫。2011年10月28日,黎某勋要与黄某芬发生性关系,嫌黄某芬动作太慢,遂从床头拿出一把水果刀,扬言要杀掉黄某芬。案发前,黎某勋曾多次扬言要杀黄某芬,黄某芬因害怕,抢过黎某勋的水果刀,朝黎某勋的胸腹部刺了三刀,因担心被黎某勋殴打,遂朝黎某勋心胸部位捅了一刀,致其死亡。黄某芬作案后,逃往北流市。同年11月4日,黄某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平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黄某芬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一方面,被害人案发前多次威胁要杀被告人,案发当天,又是被害人先抽出刀并扬言要杀害被告人,据此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另一方面,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带领侦查人员提取犯案后其带走被害人的手机,这表明被告人对其罪行有着较为客观的认知,意识到其行为给社会以及双方家庭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发生的表象是双方当事人的道德沦陷,生活不检点。若进一步挖掘更深层次的诱因,恐怕不是道德所能解释的,如果家庭美满和睦,谁愿意放弃天伦之乐,而凄切孤寂地消磨余生。

从社会角度考虑,该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已垂垂暮年,并各自建立有家庭,养育有儿女。这本应是儿孙绕膝、安享天伦的时候,却因道德的沦陷,晚节不保,对生活失去控制,在不检点中酿成大祸。而今,一方已经命丧黄泉,另一方身陷囹圄,面临牢狱之灾,他们不理智的行为,给双方家庭物质和精神都造成了极大的损伤,令人唏嘘不已。(杨华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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