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6.6元合同纠纷案出结果 两瓶酸奶过期1天 超市被判赔偿千元

玉林晚报 2018-11-12 07:18 大字

花6.6元钱购买了两瓶酸奶,却意外发现酸奶已过期1天。北流90后小勇果断投诉维权,终获得赔偿1000元。

市民小勇逛街时感到口渴,便在北流城北某超市柜台拿了3瓶某牌子饮料,其中两瓶特价优益C酸奶6.6元,当即付了10.6元钱。小勇拧开盖子准备喝酸奶时,习惯性地看了下生产日期,不看不知道,看了吓一跳,原来两瓶酸奶已经过期:优益C瓶盖标注“1G20171103”(生产日期、出厂日期);瓶身标注“保质期25天,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而当日是25日,两瓶酸奶已超过了保质期1天。

维权意识较强的小勇找到了该超市讨说法,但没有得到退赔。于是,他向北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进行了举报,并得到受理。北流市食药监管局按规定由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但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时却发现,电脑进货入库单并没有过期的优益C该批次货物。维权无果,小勇凭购物小票,以“优益C超过保质期,涉案酸奶为质量不合格、不安全食品,会影响到人身体健康”为由,向北流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证据材料齐全,有明确的被告,北流法院受理了这起标的为6.6元的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小勇作为消费者,在被告某超市选购食品支付对价并接收涉案食品,某超市同时开具购物小票交原告收执,此时,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

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方拒不到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判决被告某超市返还原告小勇货款6.6元,赔偿金1000元。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刘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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