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途羔羊怎觅归路? 从广西4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说起

广西日报 2018-07-12 10:00 大字

普法视点

本报记者李家健通讯员黄绍明

人之初,性本善。可有这样一群十几岁的孩子,他们的眼神尚带着天真,却由于种种原因一步步迷失自我,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近日,记者走进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了解到4个真实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希望从他们的亲身经历中,探寻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背后的原因,以及如何从刑罚之外寻找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路径。

A亲情缺失生活缺助

2014年8月8日,再有一周,小龙(化名)就16岁了。他不会想到,凌晨的一把火,让他人生中最美好的12年在狱中度过。

当天凌晨2时许,小龙和胞弟小宝(化名)外出回来,发现其放置在北流市供销大厦附近的木床被一名流浪汉占据。两人经商量决定使用烟熏火烫的方法将流浪汉赶走。

之后,小宝从垃圾桶捡来塑料袋放到木床床底,小龙用打火机将塑料袋点燃,两人随后离开现场。点燃的塑料袋引燃木床,致使流浪汉被烧伤。流浪汉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于9月3日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系因全身广泛性皮肤烧伤造成感染性休克死亡。

2015年,法院作出判决,小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此案系共同犯罪,小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小龙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其能坦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孤儿犯罪案件。小龙出生于农村家庭,其父病故多年,母亲改嫁,小龙和其胞弟小宝到北流市城区流浪,平时靠捡垃圾和到宵夜摊帮打杂为生。

这起悲剧的发生,主要因小龙尚未成年,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识别能力不够成熟,加之家庭情况比较特殊,自幼缺乏父母的关爱和引导,家庭监护教育缺失,致其法治意识淡薄,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通过这个案例,也呼吁社会为未成年孤儿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生活救助和社会关爱体系,在此基础上,再有针对性的开展法治教育,让他们的成长过程中法律不缺位。

B失学闲散暴力侵财

2015年7月23日,岑溪市三堡镇一家网吧内,公安民警找到了16岁的小秀(化名)。这张稚嫩的面庞让人很难与轰动当地的一起杀人抢劫案联系起来。

当年7月19日,小秀来到同乡孤寡老人黄某家,称自己准备去广东打工,根据当地的风俗,出远门前要请老人帮助祈福。黄某信以为真,便跟小秀来到当地一处偏僻地点。祈福仪式完毕后,小秀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柴刀,趁黄某不备,朝其背部、肩部、颈部猛砍数刀,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随后小秀从黄某身上抢走3200元,并将尸体藏于附近草地中。事后小秀用抢来的钱去上网,直至被抓。

法院审理认为,小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故意杀害他人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小秀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至庭审期间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但同时,小秀的犯罪对象为孤寡老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留守少年儿童犯罪事件。据了解,小秀在家里三兄妹中排第三,其哥哥、姐姐均已外出务工。其父已去世,母亲离家出走,小秀平时由奶奶管教。小学四年级辍学后,他常年在社会游荡,经常到网吧、游戏机室,结识了社会闲杂人员,在村里有小偷小摸行为。

此案中,小秀走上犯罪道路,主要因为缺乏家庭关爱和管教,自身读书少,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其实际监护人监护能力有限,致使其过早踏入社会后又未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从而酿成悲剧。

留守人员法治教育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对于留守少年儿童犯罪,除了加强其本身法治教育外,更需完善对其实际监护人的法治教育,从而发挥家庭在留守少年儿童成长中的作用。

C父母溺爱偏执任性

2012年3月,横县马山乡发生一起灭门惨案,一家三口被人杀害,在当地引起轰动。这起惨案的始作俑者,竟是一名才刚满15岁的少年,而杀人原因仅是邻里纠纷。

因为此前几次不愉快的邻里纠纷,15岁的小华(化名)对黄某一家怀恨在心。2012年3月3日,小华带着自制枪支和尖刀,悄悄来到了受害人黄某家。他先是持枪朝黄某头部射击,致其中弹倒地,然后又枪击了黄某妻子,并用枪柄锤击黄某儿子的头部。最后,小华又先后用刀捅刺3名被害人,最终致3人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小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3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小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由于此案造成严重后果,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且小华作案手段残忍,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父母行为影响未成年人行为的典型案件。

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发现,从小华成长轨迹可以看出,父母对其过分溺爱,缺少正面教育,只关注小华的日常起居生活,将自己与被害人的邻里矛盾和积怨投射到小华身上,未意识到小华的世界观及行为变化,使其误入歧途,触犯刑法。在日常生活中,小华养成了内向性格,并经常出入网吧,曾有盗窃行为,邻里关系较差。

实践证明,法治教育最好的老师,恰是孩子的父母。父母的观念与行为,会潜移默化影响孩子。因此,作为监护人,父母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培养法治观念,从而给孩子作出表率。

D沉迷网络交友不慎

在一次被父亲打骂之后,14岁的小苏(化名)萌发了弑父的念头。

小苏在父母离异后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因不服从父亲管教,加之时常遭到打骂,心生怨恨。2014年12月的一天,小苏找到了自己网络游戏的玩伴小唐(化名),两人商定一同杀害小苏父亲以泄恨。

次日凌晨,小苏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的家中,趁父亲睡熟后,使用水管和水果刀,将父亲杀害。事后,小苏与小唐共同清理现场后先后离开。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或利器刺伤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小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性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岁,故判处其无期徒刑。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单亲家庭不当教育引发的悲剧。办案人员事后了解,小苏父亲平时忙于生意,给小苏带来优越经济条件的同时,疏于对他的教育和关爱。在初二前,小苏辗转富川、钟山、桂林等地借读,得到的家庭关爱较少。

在疏于管教中,小苏渐渐迷恋上网玩游戏,并由此认识一些游手好闲的朋友。在这个人生的关键阶段,小苏年龄小,分辨是非的能力弱,加之受不良网络环境和游戏影响较大,父亲的不良教育方式成为了导火索,最终酿成了这起悲剧。

单亲家庭亲情缺位或许难以避免,但对孩子的朋友圈应有所察觉,为其搭建良好的交友环境,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法治观念。同时,作为监护人,父母教育子女时,应采取更理性的方式,让孩子易于接受。

新闻推荐

“十载英名宜自慰,一腔热血岂徒流” 俞作豫:凛然大义 热血长歌

俞作豫像(资料照片)。新华社发英烈档案俞作豫,1901年生,广西北流人。1918年,他进入护法军桂系军队,并参加了孙中山领导的讨...

北流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北流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